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迅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奉新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长沙4·29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坚持健全机制、消除隐患,及时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情况。聚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牵头单位:住建局、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牵头单位:住建局、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有效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对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牵头单位:住建局、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全面落实自建房屋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牵头单位:住建局、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全面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定期研究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问题,建立健全有效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房屋(包括落户企业的办公、生产生活用房、车间、仓库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筹措、人力保障、技术服务等具体负责。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具体实施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建筑清单,落实整治方案,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动态信息扎口管理、分类处置。〔牵头单位: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
(六)全面落实自建房屋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老旧房屋安全监管及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牵头组织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非住宅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无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做好对涉及规划验收后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的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筑灾害风险排查,做好违法用地和涉及规划验收前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和变更建筑用途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协助、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场、管委会)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有关工作;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所辖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体育场馆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及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房屋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场站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景区、新业态等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经营性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医疗卫生场所及隔离场所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酒店、饭店、超市等各种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组织发证管理的商铺、餐馆、药房、超市等经营性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乡镇卫监所的排查整治;粮食保障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加工场所和储备仓库的排查整治;供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乡镇供销社、农资供应店的排查整治;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排查整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城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我县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县级政府抓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牵头单位:住建局、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5月20日前)
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从即日起,要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宣传发动。采取进村(社区)入户、张贴通知、应急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典型事故案例和房屋安全责任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和参与排查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浓厚社会氛围。
2.组织自查。有能力的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业排查。
3.全面排查。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4.重点排查。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培训场所、武术学校、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制定方案,集中整治(5月21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进行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加强整改。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栋逐户实行销号管理,坚决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确保所有隐患见底清零。对有重大隐患但短时间内整改不了的,该转移人员的要尽快转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4.建立台账。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完善制度,巩固提升(8月20日前)
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必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以单位法人为组长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门工作组,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全县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开展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确保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加强执纪问责。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原则,扎实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数字排查”“文字整治”。
各乡镇(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请于5月23日前将《奉新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于8月22日前将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县住建局建筑安全专委办,联系人:杨帆,联系电话:18170598645,邮箱:fxaj0795@163.com。
附件:1.奉新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门工作组成员名单;
2.奉新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3.奉新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表;
4.奉新县自建房屋安全专职整治责任清单
5.奉新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6.叶建春在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主持讲话;
7.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情况;
8.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情况;
9.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情况;
10.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情况。
附件1
奉新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门工作组
成员名单
为做好全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奉新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门工作组,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胡 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甘凤生 县委常委、副县长
翟时四 县政府二级调研员
傅 群 县政府副县长
彭朝新 县政府副县长
胡 艳 县政府副县长
王 辉 县政府副县长
艾美琴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宋小勇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唐善华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谢 东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闵绍金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李百萍 县发改委主任
古芳中 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副主任
周求林 县住建局局长
陈兆虎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曾芳荣 县城管局局长
付豹贵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宋秉忠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 蔚 县商务局局长
江海清 县供销社主任
廖 伟 县市监局局长
谭海林 县教体局局长
何南平 县卫健委主任
杨 斌 县工信局局长
刘祖飚 县交通局局长
邹奉兵 县司法局局长
许姗姗 县文广新旅局局长
何清林 县民政局局长
鄢用亮 县林业局局长
王宜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况振华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余典辉 县粮食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方 青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高 磊 高新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刘学平 黄溪新区建设办主任
钟 山 县社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龚 新 东垦场党委书记、场长
刘 恒 石溪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
钟 琪 干垦场党委书记、场长
邹友富 农牧渔场党委书记、场长
陈志辉 百丈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
赖瀚峰 冯川镇镇长
徐 亮 赤田镇镇长
余 地 宋埠镇镇长
熊业汉 赤岸镇镇长
周 玮 干洲镇镇长
宋 芸 澡下镇镇长
朱晓凯 会埠镇镇长
张友清 罗市镇镇长
邹 鹰 仰山乡乡长
魏军辉 上富镇镇长
吴小伟 澡溪乡乡长
陈运强 柳溪乡乡长
陈 健 甘坊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住建局周求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住建局揭起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细化工作任务,推动排查整治。
二、各专门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工作组
职责: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组长:周求林
成员: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
(二)排查整治工作组
职责: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的技术指导和整治工作。
组长:陈兆虎
成员: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执法督查工作组
职责:负责督查全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组长:宋小勇
成员:县纪委监委、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宣传维稳工作组
职责:负责宣传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和房屋隐患排查信息,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组长:谢 东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融媒体中心
附件2
奉新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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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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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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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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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姓名(多人请逐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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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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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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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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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 区域 |
□城中村 □城郊结合部 □镇区(集镇) □学校周边 □旅游景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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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数 |
层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2015年□2016年及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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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生土结构 □木结构 □钢结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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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批准用途: |
现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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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查隐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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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类型 |
排查项目 |
排查内容 |
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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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违 规建设 |
手续办理情况 |
是否办理农村宅基地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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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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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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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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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 安全 |
是否存在结构隐患 |
□是 □否 |
明显墙体裂缝、屋面塌陷、墙柱倾斜、地基沉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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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改扩建隐患 |
□是 □否 |
楼顶改扩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建夹层、改变承重结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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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改变用途隐患 |
□是 □否 |
住宅改成经营性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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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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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人(使用人): 排查人: 行政村(社区)负责人: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奉新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报送时间:2022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填报人:
乡镇 (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 |
累计排查数 |
排查隐患数 |
隐患类型 |
整治隐患数 |
整治措施分类 |
整治率 |
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
整治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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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 |
面积 (平方米) |
栋 |
面积 (平方米) |
结构 隐患 (栋) |
改扩建 隐患 (栋) |
改变 用途 (栋) |
违法建设隐患 (栋) |
其他 (栋) |
重大 隐患 (栋) |
栋 |
面积 (平方米) |
管理措施 |
工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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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停用、警示标识 (栋) |
恢复原有用途(放弃经营) (栋) |
其他 (栋) |
维修加固(栋) |
拆除 (栋) |
其他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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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责任单位 |
责任内容 |
责任领导 |
县住建局 |
负责指导城市老旧房屋安全监管及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牵头组织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非住宅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 |
甘凤生 |
县城管局 |
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无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做好对涉及规划验收后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的查处 |
甘凤生 |
县自然资源局 |
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筑灾害风险排查;违法用地和涉及规划验收前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和变更建筑用途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协助、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 |
甘凤生 |
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指导各乡镇(场、管委会)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有关工作 |
王 辉 |
县教体局 |
负责督促所辖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体育场馆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彭朝新 |
县工信局 |
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胡 艳 |
县公安局 |
负责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及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
傅 群 |
县民政局 |
负责督促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房屋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王 辉 |
县统战部 |
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翟时四 |
县交通局 |
负责督促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场站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甘凤生 |
县商务局 |
负责督促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胡 艳 |
县文广新旅局 |
负责督促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景区、新业态等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彭朝新 |
县卫健委 |
负责督促经营性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医疗卫生场所及隔离场所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
彭朝新 |
县市监局 |
负责指导酒店、饭店、超市等各种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组织发证管理的商铺、餐馆、药房、超市等经营性场所开展排查整治 |
艾美琴 |
县司法局 |
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 |
傅 群 |
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
胡 东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依法查处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傅 群 |
县卫监局 |
负责组织开展各乡镇卫监所的排查整治 |
彭朝新 |
县粮食保障服务中心 |
负责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加工场所和储备仓库的排查整治 |
翟时四 |
县供销社 |
负责组织开展各乡镇供销社、农资供应店的排查整治 |
胡 艳 |
县林业局 |
负责组织开展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排查整治 |
王 辉 |
奉新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责任清单
附件5
全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1、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要明确专人指导社区、乡镇(场、管委会)一方面排查农村、社区有人住宿的老旧危房;另一方面摸排小产权房、居民自建房屋以及将其改成经营性场所情况。排查自建房屋建设及改建时是否有地勘、设计施工图、监理等情况,重点核查房屋的建筑情况、房屋质量、居住人员详情、房屋现使用情况、是否改建、自建房屋及改建为经营场所是否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等,同时将排查整理成册。冯川镇、赤岸镇还要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辖区内具有安全隐患农户自建的超高、超大的违建房屋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整改。澡溪乡、柳溪乡、仰山乡、百大山管委会等地还要重点排查整治将居民自建房改为民宿、农家乐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彻底摸排。
2、针对高新园区、黄溪新区部分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手续后补的情况,建议由住建局提出专项议题,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今后对企业未批先建的生产、生活、办公、经营等建筑物一律不予补证。高新园区、黄溪新区要督促园区企业及时依法履行建筑施工报建手续,并全程依规从严监督建筑质量,此次应重点排查老旧厂房租赁给他人改造为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
3、排查工作要聚焦全县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汽运站、宾馆、酒店、民宿、农家乐、餐馆、城中村、老旧小区、宗教活动场所、原粮管所和供销社的店面商铺仓库、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武术培训场所、医院、人员隔离场所、敬老院、养老院、民办康养场所、景区景点用房、乡镇集镇房屋及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突出经营性自建房、老旧房屋、人员密集性房屋、擅自改扩建房屋等重点进行摸排。做到不留盲区、不存死角,全面准确摸清底数。
4、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各乡镇(场、管委会)的排查表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政府公章报送至住建局。县委相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的排查表由主要领导签字,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住建局。切实做到排查整治工作认真、细致、全面。
5、供销社要与商务局做好工作对接,按职能划转,将移交给商务局管理的行业场所等详情及时明确,予以提醒帮助,以利做好排查工作。
6、针对居民自建房改建经营性场所的情况,一方面,县相关职能部门要从严监督和管理改建行为。另一方面,县相关职能部门要从严把关发证。凡是没有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不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市监局、卫健委、教体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要对已发证经营性场所进行从严再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注销、收回证件;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7、粮食保障服务中心要对全县原粮食局店铺、仓库改建厂房等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供销社要对全县仍属供销社产权的店面、商铺、仓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属于私人的要予以提醒属地乡镇排查整治;民宗局要对全县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8、请各乡镇(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调度督促,同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将该分管班子成员信息报送给胡长春同志。
9、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鉴定为D类危房的房屋,按职能职责归属,请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对该房屋进行清人、停用、封房、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倒塌事故发生。
10、下一步,将全程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通报,对做的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排查不认真、不彻底、走过场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附件6
在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
的主持讲话
(2022年5月7日,送审稿)
叶 建 春
刚才,我们收听收看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现在接着召开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第一时间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确保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首先,请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同志通报全省自建房整治情况。
……………………………………………………
刚才,天锡同志通报了有关情况。总的来看,全省自建房整治任务艰巨,容不得丝毫懈怠和迟缓。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依法依规、从快从速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第一,要高度警醒、镜鉴常照,时刻绷紧“思想弦”。下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意义非比寻常,责任极其重大。要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坚持把守牢安全底线作为对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时刻把安全防范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以知行合一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彰显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以一失万无、容不得丝毫闪失的清醒,扛稳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二,要迅速排查、专项整治,全面清除“风险点”。要把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作为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重要内容,省市县乡(街道)村(社区)五级联动,迅速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摸排,对结构、设施、消防、经营、环境等各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核查,有效强化风险管控。要盯牢突出问题,重点排查“四无”房屋,房龄较长、地基主体有明显变形、房屋外墙有明显裂缝、有地下室的老旧房屋,“下店上住”的混用房屋,以及擅自改造结构布局、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对学校、医院、商超等各类人员密集的功能建筑,更要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坚决消除风险隐患。要“一幢一档”形成台账,有力有效抓好整改,逐栋逐户实行销号管理,坚决消化存量、遏制增量。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果断做好人员转移工作,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
第三,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坚决打好“主动仗”。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审批流程,明确质量标准,加强资质管理,全面提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水平。要把居民自建房等建筑领域的专项排查整治,同危化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道路交通、消防和城镇燃气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结合起来,抓源治本、系统施策,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要与稳慎推进农村宅改结合起来。要未雨绸缪,统筹抓好疫情防控、防汛减灾、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机制防”相统一,筑牢安全科技支撑,健全综合监管、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安全工作机制,打造安全生产专业队伍,增强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第四,要压实责任、强化担当,自觉种好“责任田”。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要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明晰监管责任、审批责任。要压实建筑物所有权人责任、法人代表责任、建设队伍责任,严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中介鉴定、使用检查各个环节,确保安全责任零缺位、安全措施落得实、风险隐患控得住。要强化工作协同,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总之,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以坚决的态度、严格的措施、扎实的作风,高质量完成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全面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以江西一域之安全为全国大局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7
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情况
2022年4月29日中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导致53人遇难。倒塌房屋系该居民自建房,共建8层,1楼为门面房,2楼为饭店,3楼为放映咖啡馆,4、5、6楼为家庭旅馆,7、8楼为自住房。后因承租户对房屋过度装修和改造,造成了房屋结构不同程度的破坏。经初步调查,事故很可能是因为建筑地基无法承受后续加盖造成的,但根据通报,4、5、6层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是虚假报告,7、8层是违章私建,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5月3日,对吴某勇、龙某恺、薛某棕、任某生等4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对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某,技术人员宁某、龚某、汤某、刘某等5人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批准逮捕。国务院已经成立调查组,对这起自建房倒塌事故进行调查,根据“四个不放过”的原则,把事实、问题、职责弄清楚,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8
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情况
2021年7月12日15时31分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油车路 188 号的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开源酒店)辅房(以下称事故建筑)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无任何加固及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拆除了底层六开间的全部承重横墙和绝大部分内纵墙,致使上部结构传力路径中断,二层楼面圈梁不足以承受上部二、三层墙体及二层楼面传来的荷载,导致该辅房自下而上连续坍塌。
(二)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将事故建筑一楼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出彩建筑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送审查,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2.施工单位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事故建筑装修改造项目,并将其承揽的装饰装修设计业务和拆除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个人,未建立质量责任制,未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未编制墙体拆除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相应的审核手续,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并进行签字确认,在事故建筑一楼装饰装修工程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墙体拆除施工。
3.房屋产权人未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4.设计人员未取得设计师执业资格,未受聘于任何设计单位,在没有真实了解辅房结构形式的情况下,提供了错误的拆墙图纸,并错误地指导了承重墙的拆除作业。
5.墙体拆除作业承包方无相应资质。
二、地方党委政府责任
1.苏州市
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决策部署不够到位,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任落实监督不够,对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失察,对建筑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指导不力。
2.吴江区
未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苏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短板,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组织开展“两违”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松陵街道履职不力问题失管,对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不清问题失察。
3.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
属地代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两违”专项治理行动不扎实不彻底,对松陵街道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松陵街道未全面开展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失察。
4.松陵街道
对建设管理安全工作不重视,属地管理责任缺失,对涉事酒店违法建设问题漏管失控。落实“两违”专项治理工作不实不细,开展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履职不力疏于管理,对执法机制不完善、工作处置流程不规范问题失管失查。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
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要求不深入,组织建筑领域专项治理不力,风险管控不精准,压力传导不到位。对既有建筑改建装修工程未批先建、违法发包等行为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够。
2.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①原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测绘报告审核不严,违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
②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对改建装修工程实施阶段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均存有漏洞,对涉事酒店装修拆墙作业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发包等行为失查失处。开展“两违”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松陵街道督促指导不力,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对松陵街道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流于形式。
③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统筹松陵街道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落实房屋安全排查巡查等工作不力,对涉事酒店装修拆墙作业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发包等问题失管。
④松陵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
未全面履行属地建设管理职责,对既有建筑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对涉事酒店装修拆墙作业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发包等行为失管失处,开展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两违”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二)公安
1.吴江区公安局
未按照程序规范办理山湖饭店特种行业许可证,现场核查不认真,未核对申请材料与经营场所状况是否一致,违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山湖饭店经营主体变化后,未依法注销山湖饭店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涉事酒店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未予以取缔。对松陵派出所旅馆业信息核查工作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2.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
对旅馆业特种行业日常治安管理不严不实,日常检查巡查中发现山湖饭店变为四季开源酒店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核实,在旅馆业信息系统中将山湖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后备注“(四季开源)”,在专项清查行动中也未发现涉事酒店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
(三)城市管理
1.吴江区城市管理局
统筹协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未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未有效开展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指导不到位,监督考核不力,对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规范处理群众举报事项的问题失管失察。
2.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执法机制不完善,工作处置流程不规范,处理关于涉事酒店的“12345”热线工单的现场核实工作简单粗放,未制止涉事酒店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
(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7人)
1.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2.王安新,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3.王安根,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4.李博,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5.丁平,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开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6.郭相波,为事故建筑装修工程提供设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7.刘志刚,事故建筑墙体拆除作业承包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二)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25人)
1.赵粉强,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2.沈跃华,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3.华磊,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沈建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陈琦,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邱全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朱建文,吴江区原副区长(现任吴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王国荣,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9.李铭,吴江区委书记(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10.陆士春,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杨福民,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现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12.陈小华,原吴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吴江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任,现任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3.沈旋,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兼房产管理处主任(现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翁洪方,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凌菊明,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桑小剑,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建议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鉴于其已因受贿罪于2018年被判刑,不再追责。
17.陈宇威,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王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通报批评。
19.宋坤法,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现任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运西中队(运西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一级警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20.周孝中,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1.许跃荣,吴江区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吴江区公安局享受正科级待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四级高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由享受正科级待遇降为二级警员待遇。
22.沈卫东,吴江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史方东,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四级主办,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职务,由四级主办降为二级行政执法员。
24.周斌,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5.沈兴华,吴江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法制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附件9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
坍塌事故情况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事故坍塌部分为宴会厅、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钢结构采光顶棚,坍塌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252.59m2。
一、事故发生原因
聚仙饭店经营者祁建华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两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关于陈庄村村民祁建华违法占地建饭店的处罚决定》和襄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饭店开业以来存在证照逾期经营行为。
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最终造成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宴会厅整体坍塌。同时,不排除当地8月份强降雨的影响。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村“两委”责任
(一)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两委”。未认真履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职责,未有效阻止祁建华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致使祁建华违法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在2015年地籍调查时,为祁建华出具宅基地虚假证明材料;在2020年组织开展的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改建、扩建、加建的农房特别是聚仙饭店进行重点排查。
(二)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扎实;未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祁建华违法占地建房并多次扩大占地等行为制止不力;对原陶寺乡土地所1993年至2002年间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乱,土地台账、收费台账遗失,违规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失管失察;未认真履行打击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包括聚仙饭店在内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未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打击;未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擅自改建扩建加层、野蛮装修和违法违规建房等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三)襄汾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对乡、村开展“三零”创建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县土地管理部门工作领导管理不到位,辖区内查处打击违法占地行为不力、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审批把关不严、宅基地审批管理秩序混乱;对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严不实不细等问题失管失察。
(四)临汾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力,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全市“三零”创建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对土地管理、住建等部门和襄汾县打击农村违法占地、乱搭乱建以及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失管失察。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一)土地管理部门
1.原襄汾县陶寺乡土地所。1993年至2002年期间,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混乱,土地台账、收费台账遗失;发放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连续3年开展的清理整顿非农建设用地工作中,未对祁建华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2.原襄汾县土地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原陶寺乡土地所1993年至2002年间宅基地审批、违法占地查处等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原陶寺乡土地所宅基地审批发证混乱、土地管理台账遗失等问题失管失察;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打击查处不力。
3.原临汾行署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襄汾县宅基地审批混乱、违法占地查处不力等问题监督指导不到位。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职责;没有落实“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对乡镇城建办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到位;组织指导乡镇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未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擅自改建扩建加层、野蛮装修和违法违规建房等进行重点排查。
2.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职责;未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村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对落实“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未进行安排部署;对2020年以来襄汾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的问题失管失察。
(三)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原襄汾县陶寺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聚仙饭店2005年7月、2007年7月营业执照分别过期10个月和11个月的情况下,未依法对其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营业执照,而是对其予以延期换证。
2.原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襄汾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陶寺乡工商所违规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失管失察,对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打击不力。
四、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1.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1人。
祁建华,群众,襄汾县陶寺乡陈庄聚仙饭店经营者。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1人
陶寺乡土地所(4人)
(1)侯海峰,陶寺乡土地所原工作人员,收受祁建华钱款后,未经审批为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刘波,任陶寺乡土地所所长期间,明知祁建华无土地手续便进行扩建,未及时查处和制止;离任时对交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乡土地所登记管理台账、收费台账遗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3)张建伟,负责原陶寺乡土地所工作期间,未认真核对整顿辖区范围内房屋的土地手续,对祁建华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靳延峰,陶寺乡自然资源所所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原土地管理局(3人)
(5)李学,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落实土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失职失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将盖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各乡镇土地所自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宏斗,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查处祁建华违法占地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顾黎波,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占地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8)梁彦明,任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对辖区内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不力;未按照上级要求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人)
(9)丁毅,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史安平,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玉升,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丢失,未贯彻上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对全市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陶寺乡原工商所(2人)
(12)范清俊,任陶寺乡工商所所长期间,未依据有关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饭店营业执照断档后,未按照营业执照办理程序进行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混乱,档案未及时归档。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张吉高,任陶寺乡工商所负责人期间,未按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未按照程序进行断档后的续办工作。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襄汾县原工商局(1人)
(14)杜钢得,任襄汾县工商局副局长期间,对原陶寺乡工商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履职不到位和违规发放营业执照失管失察。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法院(4人)
(15)张文跃,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期间,擅自将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案件搁置16年未执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6)张林刚,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配合张文跃执行期间,未督促张文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戴旭耀,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期间,在审查执行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建房案中,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许新民,任襄汾县法院副院长,分管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对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案件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陶寺乡陈庄村“两委”(2人)
(19)祁占国,陈庄村党支部书记,对聚仙饭店长期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姚国勤,陈庄村村委会主任,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祁建华企图骗取宅基地登记提供条件;组织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陶寺乡党委政府(6人)
(21)曹建强,陶寺乡农技站站长兼陈庄村包村干部,未有效督促陈庄村扎实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2)张红刚,陶寺乡矿管办、打私办主任兼陈庄村包片领导,对陈庄村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3)张军强,陶寺乡城建办主任,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重点排查整治擅自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4)信玉林,陶寺乡人大主席,分管住建工作,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组织全乡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5)梁富强,陶寺乡乡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组织指导全乡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6)张军,陶寺乡党委书记,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乡“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委县政府(5人)
(27)杜许堂,时任襄汾县常务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作,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乡镇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集中整治乱搭乱建、打击农村违法占地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担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期间,对多起事故的发生且一起事故的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襄汾县政协主席职务。
(28)廉振东,时任襄汾县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农村违法占地工作不力,对县乡土地管理部门未严格审核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郭福才,时任襄汾县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土地管理情况指导督促不到位,对陶寺乡土地管理混乱、打击违法占地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白建成,襄汾县政府县长(2020年9月被免职),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力,对“三零”创建工作重视不够,对本县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击农村违法占地、私搭乱建、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1)刘浩,襄汾县委书记(2020年12月被免职),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措施力度不够,对“三零”创建工作研究不深、推进不力,指导督促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进行诫勉谈话的1人
(32)王青川,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对襄汾县自然资源局打击非法违法占地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进行诫勉谈话。
4.对9名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33)常青,临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4)闫建国,临汾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5)常富顺,临汾市政府原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6)任俊发,原临汾行政公署副专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7)姚永强,襄汾县原工商局局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8)王一峰,原临汾行署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39)张书春,陶寺乡原乡长;
(40)张焕年,陶寺乡原副乡长;
(41)胡玉刚,陶寺乡原副乡长。
其中王一峰、张书春、张焕年、胡玉刚等四人不具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条件,免予问责。
附件10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情况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事发时,该酒店为泉州市鲤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来人员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点。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二、事故责任单位
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金锵无视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责任长期不落实。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设计、消防检测、装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报告,制作虚假材料帮助事故企业通过行政审批。
三、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建筑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欣佳酒店建筑物等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制止和查处,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失察。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规划部门,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行政审批把关失守,并对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公司、欣佳酒店违法建设、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长期未予报告和查处,属地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明显漏洞和严重的形式主义。鲤城区超越权限研究出台并实施特殊情况建房政策,违规审批同意建设欣佳酒店建筑物等大量违法建设项目;在治理违法建设历次重大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放任大量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在设置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点时忽视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草率决策。泉州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失管失察,“打非治违”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细,没有认真查处违建项目。
四、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
(一)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开族、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财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 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赖开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已退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陈财水,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刘德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张汉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王柳彬,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吴家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张惠良,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2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锵、泉州市广鑫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条辉等 23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4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诫勉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 4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人予以诫勉。其中:省管干部9人、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主要领导责任14人、重要领导责任5人、监督责任2人、直接责任21人;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13人、其他22人。
省管干部(9人)
1.王永礼,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建辉,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林瑞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张永宁,泉州市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苏庆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洪自强,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黄阳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林霜,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苏延辉,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
1.王连生,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钟文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林宇杰,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进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黄建奇,已退休,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郑良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郭成宗,泉州市鲤城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8.许宏程,晋江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刘汉升,已退休,2006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黄向阳,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1.章新华,已退休,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吴碧林,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3.张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刘平一,2014年辞去公职,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张克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6.李群宏,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站站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曾惠鑫,泉州市鲤城区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林鸿铭,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陈辛生,泉州市鲤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0.陈德产,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21.林荣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2.曹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3.郑智宏,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科员,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泰分队分队长,给予诫勉。
24.韩碧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队原代理负责人、分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5.庄汉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6.洪金坛,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三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7.林志群,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张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10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张一龙,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倪著佳,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1.易文腾,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32.蔡炜生,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3.陈志勇,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