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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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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济的社会救济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实行动态管理。

二、哪些人可以申报低保?

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持有非农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低保的程序

1. 申请。低保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2)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赣服通”),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② 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③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对需要入户收取的《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以及涉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收入和支出状况等信息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地调查时收集完整。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人在实地调查时无法完整提供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核查通过后,通过“数字民政”平台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并将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审核后委托宜春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

5.民主评议。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村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后,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当天将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6. 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组织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低保,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7. 备案登记。审核确认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如何计算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2.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3.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4.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 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主要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军人转业安置费,见义勇为人员(含家属)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补贴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各类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水库移民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等。

2. 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括因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其他方面奖励性补助。

3. 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予死亡职工亲属的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等。

4. 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5. 政策性农业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给自足务农所得。

6. 政府、社会给予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款物、住房补贴、危房改造补贴。

7. 因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8. 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9.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中,用于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缴纳费用按照职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推算。

10. 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础保险金。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计算家庭财产的主要内容:

1. 房屋、耕地、林木、宅基地等不动产。

2. 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

3. 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县场主体情况。

4. 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车辆。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如何确定家庭成员间的抚(扶)养关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三章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条款执行。

具体包括:

1.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 经法定手续确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人员要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

五、什么人不能享受低保?

1.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特困供养对象;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当地政府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六、低保对象的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

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 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核;

2.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就业情况;

3. 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退出声明;

4. 应当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享受特困人员的条件持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申办特困人员的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确认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1. 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2. 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 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申请方式及材料

(1)申请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村(居)委会审核提交材料并进行受理公示,合格的上报乡镇审核。急难型由乡镇审批,支出型、特别救助由市民政局审批。

(2)申请材料: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等复印件;④医疗部门出具病历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证明材料;村(社区)出具的溺水、雷击等情况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⑥非低保对象和非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要的材料(参照低保);⑦本人“社保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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