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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新县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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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 现将《奉新县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范围以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其中:奉新县水拦关水库取水口为东经115°8′32.83″,北纬28°49′48.95″。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水域面积0.095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与水域相邻,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面积0.15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水拦关水库水域以及上游2公里的三条入库支流,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宽度,水域面积0.73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与水域相邻迎水面第一重山脊线以内全部陆域,陆域面积20.025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除二级保护区之外的水拦关水库整个汇水区域,面积为25.4平方公里。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等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等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工作,特组建奉新县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巡查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维护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水库运行调度等工作;

(四)打捞和处置垃圾、树枝杂草、水浮莲、藻类等漂浮物;

(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六)其他应当由水拦关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奉新县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巡查队工作人员,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公、住宿地点设在水拦关水库管理房内,县政府将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开办经费、每年的办公及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

第九条奉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条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围垦;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从事住宿、餐饮和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八)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放生放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鱼、龟等动物;

(六)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活动。从事畜禽散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取控源截污等措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就近净化处理。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转运工作,防止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四条 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利用应当注意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持水拦关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水拦关水库用水调配方案,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防洪、灌溉、发电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

第十五条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水质标准。

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监(检)测能力建设,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监(检)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检)测。

第十六条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奉府办发〔2023〕16号关于印发奉新县水拦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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