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奉自然资源征〔2024〕02号
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奉新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奉新县人民政府拟订了奉新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杭长高速以南,乌岚村魏家以北,蔡家垅水库以东,354国道以西。
(二)本次拟征地共2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干洲镇大角村垅口组、渭城组,乌岚村村委会、乌岚村蔡家组、魏家组、上古组、席家组、蔡家组、下古组、鄢家组。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教育和城镇村道路用地,拟用于奉新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638.136亩,其中:水田280.371亩、旱地24.222亩、园地19.518亩、林地242.445亩、草地0.324亩、水库水面0.048亩、坑塘水面14.1795亩、农村道路24.4305亩、沟渠28.379亩、设施农用地0.0615亩、田坎4.15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的标准执行。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奉新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无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14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奉新县政府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fengxin.gov.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4月14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奉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奉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联系单位:奉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奉新县城南新区新吴路309号
联系人员:潜源
联系电话:0795-4618598
2024年3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