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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 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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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利益相关方及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政府群众关系,广纳民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

  (一)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涉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规划;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事项;

  第三条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人数与名单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确定。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五条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由会议组织者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六条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可以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并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单位进行咨询和发表意见。

  第七条主动做好政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议定的重大决策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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