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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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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乡镇(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务公开单位自行开展,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信息公开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做出评定,评定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将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各乡镇(场、街道)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公开相关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准确、不真实提供相关内容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四)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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