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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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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主动公开情况;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情况: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情况;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情况: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审查机制、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新闻发布等基本制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六)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具体指标和办法以当年印发的考核方案为准。

  第九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政府的名义给予通报;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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