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奉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举报,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部分组成。本年报通报在奉新县公安局政府门户。(http://xxgk.fengxin.gov.cn/xxgk.html)全文公开。如对本报有疑问,请与奉新县公安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奉新县应星南大道239号,电话:0795—4618836)
一、概述
2019年度,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突出难点热点问题,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建章立制,夯实基础。县公安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安排。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办公室成立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坚持把信息公开作为扩大信息宣传、推动公安工作、提高办事水平的重要渠道和窗口。通过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信息公开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发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日趋规范。
二是把好源头,提高效率。紧紧围绕公安工作重点,提高发布信息的质量和实用性,缩短发布时间,狠抓信息质量,对发布的每一条信息,从文字、内容、时效上严格把关,逐一审查,时间注重“快”,内容突出“实”,实用性要求“精”,更加方便群众了解情况、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力度,确保做到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
三是拓展渠道,丰富内涵。我局积极拓宽渠道,丰富载体,完善内容,不断深化警务信息公开活动。以网上公安机关为主渠道,紧密结合奉新政法、奉新公安微信公众号,突出实用性、互动性,广推各项公安便民措施,使广大网民能够更加便捷地查阅公安业务的办事流程。同时,通过微信发布各类工作动态信息条,对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直播报道,及时回应群众网上诉求、澄清虚假信息,增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法,省公安厅统一推出了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群众可在平台查询、办理业务,实现办理公安业务少跑腿、少路费、少排队和网上办、马上办、规范办。
四是考核激励,强化落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直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一项内容,纳入全年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实行月、季度通报制度,不断提升局直各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9年度,奉新县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9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其中“概况信息”栏目信息4条;工作动态53条;“财经信息”栏目信息2条。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一是依托门户网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奉新县公安局门户网站,积极发布政务信息。
二是开辟新媒体。利用“奉新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60条。
(四)政策解读工作情况
我局第一时间向公众传递权威解读、专家的声音,使政策更加通俗易懂。解读范围广泛,涉及户政、出入境、驾考等方方面面。2019年度,我局共发布相关政策解读8条。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9年度,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根据规定,2019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9年度,我局共接受市民咨询100余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59次。 我局还设立了监督电话(0795—4618836),受理社会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2019年度,我局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被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9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在信息公开力度和内容、网上政务服务等方面需进一步深化提高。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完善公开工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合理规划专栏,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依规推动公开工作,强化工作督查,定期开展政府网站巡查,确保政府网站稳定运行。
二是提升服务民生水平。进一步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通过“网上信息公开”快速传递社会信息,努力发挥公安门户网站在深化警务公开、改善服务民生、提升队伍形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规定,2019年度,本机关无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附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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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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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9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22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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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
万元 |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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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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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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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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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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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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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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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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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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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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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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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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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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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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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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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