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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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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县委第48次常委会会议县政府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12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落实“保民生、保交楼、保稳定”工作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3〕2号)的要求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宜府办发〔2023〕2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新建商品房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

1、凡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购买奉新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安置房、集资建房和已备案住宅因故注销后重新备案的除外)的,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属首次购买的,给予260元/平方米补贴;属非首次购买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资金凭备案合同、开发企业发票、个人契税发票,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至购房户。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购买奉新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2、凡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购买奉新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非住宅(指计容且已办理备案的车库、储藏室、商铺和公寓,及已备案非住宅因故注销后重新备案的除外)的,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资金凭备案合同、开发企业发票、个人契税发票,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至购房户。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购买奉新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非住宅的,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二手房(住宅)交易产生的契税补贴

凡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在奉新县中心城区购买二手房(住宅)的,必须经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网签窗口签订《奉新县存量房买卖合同》,且在2025年2月28日前缴清契税,由受益财政按其住宅所缴契税50%给予购房者补贴,相关税款实行先征后补。已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权证后再进行交易的住宅,按二手房(住宅)交易认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三、推行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奉新支行、县银保监组、市住房公积金奉新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四、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

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商业贷款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县贷款使用条件,个人名下在当地无成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奉新支行、县银保监组、市住房公积金奉新办事处)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3个月。实施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每月用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奉新办事处)

六、进一步调整土地保证金缴交比例及期限

商服、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缴交比例为宗地起始价的30%,竞得人必须在成交结果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缴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七、继续明确同一权利人不动产分割业务权限

明确同一权利人不动产分割业务权限。涉及同一权利人同一宗地分割的,在土地出让金缴清的前提下,依权利人申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同一权利人同一宗地可由开发企业凭原始土地证进行3宗/次以内的分割办理报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八、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

认真落实房地产金融“16条”,制定房地产诚信企业名单,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参照“保交楼”配套融资方式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贷款优惠。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奉新支行、县银保监组、市住房公积金奉新办事处、县住建局)

九、延长开发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期限

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协商,对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依法依规通过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贷款即将到期的项目,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展期1年。(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奉新支行、县银保监组)

十、支持商业库存去化

支持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时,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对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十一、提升商品住房品质

促进住房建设集约化、配套化、精细化、绿色化发展。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竣工标识的绿色建筑及高品质住宅,根据市场需求,由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在审定前,经县住建部门认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保证金实行减半缴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二、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

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集中展销活动,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搭建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在售商品住房团购平台,各房地产企业自愿参加,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等),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原明码标价基础上再下降不超过8个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

按照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诚信信用评级的企业,适当降低监管资金额度,对不良信用评级和严重失信评级企业或存在延期交房、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适度提高监管资金额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四、鼓励推行多种补偿安置方式

在征地安置补偿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中,由县政府出台多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或产权置换,鼓励尝试采用“房票”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购买奉新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方可享受“房票”购房奖励。(责任单位:县棚改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十五、政府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认定

由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四部门共同核定,以季度为单位,符合一批发放一批,由县财政将财政补贴款转入县住建财政账户,最后由县住建局转入购房户账户。(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本次政策由奉新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已明确时间的以规定时间为准。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各乡镇(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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