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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新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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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政府同意,现将《奉新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110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6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2号、《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宜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政策的通知》宜医保字〔2019〕62号、《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宜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策的通知》宜医保字〔202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方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

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重点补助公务员患大病、重病、特殊慢性病个人负担的费用;

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下列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3.各行政机关

4.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

5.县审判机关

6.县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和来源

根据县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的3%由各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在保证工资及基础绩效发放的前提下进行资金安排)。退休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再列入财政预算,从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的调整,由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50%(年度工资总额的1.5%)划入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门诊就医购药费用支出及抵扣进入医保统筹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自付部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50%(年度工资总额的1.5%)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除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外的个人负担部分,再按以下标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中给予补助:

1.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10万元个人自付部分补助60%;

2.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大病保险封顶线以下10万元—50万元个人自付部分补助80%。

大病救助。对年度内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渠道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超出2万元限医保定点机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不含诊所及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外购药品费以上的,超出部分可通过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经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给予60%大病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并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户和支出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医保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本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公务员补助缴费征收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本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审计。

第七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奉新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八条省、市属公务员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行医疗补助,其医疗补助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并按照本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缴入县医保经办机构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户。

第九条为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医保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筹措医疗补助资金的0.5%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办法2024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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