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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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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奉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第三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

第四条  依照本细则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奉新县户籍且在本地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奉新县户籍且在本地享受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细则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已按照《奉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奉府办发〔2017〕31号)申报城乡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的特困供养全失能、部分失能老人,不再重复申领护理补贴。

第六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本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第七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所属的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章申领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其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所属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统一向所属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申请。

第九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首次申请老年人补贴时,需填写《江西省奉新县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一卡通”存折原件核验并提交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所属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提出申请。后续申请时,如补贴项目不发生变动,则不需要再提交书面材料;如补贴项目发生变动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取消后又重新享受时,则需重新填写《审批表》,并视情提供补充材料。

(二)初审及失能情况鉴定。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于未能提供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的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牵头组织,申请人属地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属地卫生院派员参与,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全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

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完成初审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民政局及属地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各存一份。县民政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全县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上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根据每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并抄送县卫健委。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应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县卫健委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县卫健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卫健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县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卫健委负责牵头做好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优化老年人补贴申领手续和流程。有条件的应按照“赣服通”“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审批老年人补贴,使补贴申领更便捷、业务办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依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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