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和《宜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施行通用指引的通知》,现将奉新县民政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救济途径、执法程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进行公示,有关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已调整内容标注调整时间。
一、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奉新县民政局
2.行政执法区域:奉新县
3.行政执法领域:民政管理事项
4.监督举报地址:奉新县潦河西路155号
5.邮编:330700
举报投诉电话:0795-4508223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七)指导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管理慈善工作。
(十)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9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10 |
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
11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12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13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14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
16 |
地名管理条例 |
17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
18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19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20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21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22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3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 |
25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26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31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32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33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34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35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36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37 |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
四、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备注 |
1 |
14080510014 |
熊春华 |
|
2 |
14080510013 |
刘强 |
|
3 |
14080510012 |
余煜蓥 |
|
4 |
14080510011 |
王珩 |
|
5 |
14080510010 |
李敏 |
|
6 |
14080510009 |
帅锦新 |
|
7 |
14080510008 |
杨思佳 |
|
8 |
14080510007 |
梁桂英 |
|
9 |
14080510006 |
张贺 |
|
10 |
14080510005 |
陈凯 |
|
11 |
14080510004 |
赵玲 |
|
12 |
14080510003 |
李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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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4080510001 |
李珍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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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080510J003 |
熊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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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4080510J002 |
周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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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4080510J001 |
唐清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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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济渠道及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奉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执法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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