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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关于行政执法证遗失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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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不慎遗失,现宣布作废。

宋荣华,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17,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葛文斌,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52,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文,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104,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涂小平,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56,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涂华忠,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103,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胡志文,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26,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洪本妍,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116,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佳,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118,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市管理,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营,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119,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市管理,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琴,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117,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市管理,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徐远亮,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12,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市政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毛少刚,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78,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邹仁仕,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85,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余新新,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86,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吴恒长,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79,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芳,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77,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熊春国,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83,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燕,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87,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强,遗失证件:《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赣ZFC2164084,执法区域:奉新县,执法类别:城管-环卫执法,工作单位:奉新县城市管理局环卫所,颁发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持上述编号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检查并向奉新县司法局举报(举报电话:0795-7901717)。

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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