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市监广处〔2022〕384号
当事人:江西***研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PPE**N
住所(住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富达路***号(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身份证件号码:3622261972123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8月29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举报人:李*钖,举报“江西***研磨有限公司在网站宣称是‘德国品质’……属于虚假广告……”2022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富达路833号的江西***研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公司电脑查取了公司在阿里巴巴的网站,并当场打开网站,在其上标注“厂家直销铁轨专用砂轮打磨钢轨专用砂轮150*75*55德国品质”的标题,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一致,且当事人未提供销售产品生产标准的相关证明。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江西***研磨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的销售页面上的砂轮产品标题为“厂家直销铁轨专用砂轮打磨钢轨专用砂轮150*75*55德国品质”,该产品并无产品标准等与“德国品质”相关的证明,该砂轮是该公司自己生产的砂轮,该广告是法人张**委托帅某对其网页进行录入,未签订相纸质合同,仅提供了向帅某的转账记录,转账费用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江西***研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江西***研磨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和广告相关费用的情况。
3.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江西***研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宣称等内容。
4.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1份,证明江西***研磨有限公司向帅某转账的广告费用。
4.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1份,证明江西***研磨有限公司向帅某转账的广告费用。
5.投诉举报记录1份,证明投诉举报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江西***研磨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奉市监罚告〔2022〕384号,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不予处罚的决定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的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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