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4—12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多春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处罚事由: |
2024年3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李多春在奉新县星光现代城一期小区一车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发现李多春未经许可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奉新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李多春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奉 )应急罚〔2024 〕 5号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