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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多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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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412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多春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9日

处罚事由:

2024年3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李多春在奉新县星光现代城一期小区一车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发现李多春未经许可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奉新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李多春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应急罚〔2024 〕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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