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奉新县水利局 | 填报日期:2023年12月1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填报月份 | 案件类别 | 备注 |
1 | 奉水罚决〔2023〕09号 | 会埠镇西庄村北岭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造成轻微损失案 | 王水和 | 王水和开着一辆后八轮货车去抽水蓄能工地送货,在让对面的车时候不小心把北岭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柱子撞歪了一点,导致奉新县会埠镇北岭雨量站数据中断,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监测功能造成轻微损失。 |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水资源监测无关的活动,不得干扰水文水资源监测。《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细化标准予以处罚。 | 对王水和作出贰仟元整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奉新县水利局2023年12月14日 | 2023.12.15 | 水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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