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奉新县水利局 | 填报日期:2024年4月1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填报月份 | 案件类别 | 备注 |
1 | 奉水不罚决〔2024〕02号 | 熊裕胜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案 | 熊裕胜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用金港村排险的一台挖机在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坑口组河道内非法挖砂,总共挖砂石一车,共有7立方米砂石。砂石本来想准备装修用,由于砂石含石块比较多,不好用就把车开到张斌砂场,把砂卖给张斌。 |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赣水规范文〔2023〕1号《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细化标准,初次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恢复原河道功能要求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自动履行 | 奉新县水利局2024年4月12日 | 2024.4.15 | 非法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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