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奉新县水利局 | 填报日期:2024年4月22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填报月份 | 案件类别 | 备注 |
1 | 奉水罚决〔2024〕04号 | 潘英生损毁河道堤防案 | 潘英生 | 4月15日早上8点50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用小型拖拉机在奉新县赤岸镇火田村黄沙港河堤上耕地准备种植花生,种植花生导致损毁堤防40平方米。 | 赣水规范文〔2023〕1号《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裁量基准第一款细化标准予以处罚。 | 1.对潘英生作出恢复赤岸镇火田村黄沙港损毁堤防40平方米。 2.对潘英生作出叁佰元整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奉新县水利局2024年4月17日 | 2024.4.22 | 非法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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