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奉新县水利局 | 填报日期:2024年1月18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填报月份 | 案件类别 | 备注 |
1 | 奉水罚决〔2024〕01号 | 刘平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案 | 刘平 | 未经批准控自用-台挖机在奉新县柳溪乡长滩村河道内非法挖砂,当天上午用 5 辆自卸车(农用车) 运秒15 车,一车8立方米秒,总共挖秒石量有 120 方米秒,刘平以-车秒陆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柳溪乡双坝新村人刘泉发,非法获利玖任元整。刘平是第一次非法从事采砂活动。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赣水规范文〔2023〕1号《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细化标准予以处罚。 | 1.对刘平作出没收卖砂非法获利玖仔元整。 2.对刘平作出参万元整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奉新县水利局2024年1月12日 | 2024.1.18 | 非法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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