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11月2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烤肉店使用的盘(复用餐饮具)(抽样编号:DBJ233609003826232****)和《检验报告》(编号:№:SZ3323-3303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供的餐饮具(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当处〔2023〕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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