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2023年奉新县本级三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销售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在2023年7月25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蛋(抽样单编号:XBJ233609213950*****、检验报告编号:№:23F072****),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更换了供货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清理排查店内的食品,积极整改,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市监规〔2023〕1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7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02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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