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监测2023年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级三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销售的一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7月26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普通白菜(青菜)(抽样编号:XBJ2336092139503****、抽样编号:XBJ2336092139503****和编号为:№.23F0727***、№.23F0727***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螺丝椒的啶虫脒项目和普通白菜(青菜)的氟虫腈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普通白菜(青菜)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查验螺丝椒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普通白菜(青菜)的进货查验有关资料和凭证,未做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未曾有因本案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且其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尚无人反映食用涉案批次螺丝椒和普通白菜(青菜)造成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1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3〕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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