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 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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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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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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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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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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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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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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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技术合同登记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投诉举报等)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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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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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技术合同登记工作部门依法对登记备案的材料进行查询,并指定专人负责。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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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技术合同登记工作部门对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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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技术合同登记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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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技术合同登记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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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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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定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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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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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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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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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团的确认和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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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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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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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三、基本要求(二)科技人员选派及工作程序。5.按照“制定计划—分配指标—选派到位—开展服务—考核验收—总结评价”的程序选派科技人员到受援地开展服务。《江西省科学技术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特派团富民强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科发农字〔2014〕199号)二、科技特派员选派(三)选派工作2.选派到位:“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立项的选派计划,组织落实选派单位和科技特派员人选,设区县科技局落实签订科技服务协议,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审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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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文书;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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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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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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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
局分管领导、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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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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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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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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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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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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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区域内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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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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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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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648号)第二十九条:“地方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突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地区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第三十条:“各地方应将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作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在产业和区域上做出总体布局,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可作为省部会商的重要内容。”《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联合体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赢体。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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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文书;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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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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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考察和组织专家论证。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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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将创新联盟认定建议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和审定。 |
局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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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创新联盟认定文件。 |
综合管理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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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与创新联盟单位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创新联盟每年考核一次,较好的推荐给上级部门认定。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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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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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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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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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省市级科技平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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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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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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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本部门(或地区)工程中心的组建项目申报与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保障条件。(三)检查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九条:凡符合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并且原则上由一个独立法人作为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运行1年以上。(二)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显著的成果转化业绩,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重点科研任务,在省内外同行业或领域中技术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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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文书;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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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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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考察和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市级平台认定建议。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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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将市级平台认定建议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和审定。 |
局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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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市级平台认定文件。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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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与市级平台依托单位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建设期满后的平台进行考核。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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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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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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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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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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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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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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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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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提高研发投入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文书;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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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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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市级以上自主研发项目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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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批(要求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审批)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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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相关企业申报省级科技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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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企业对重点新产品或科技成果进行专家鉴定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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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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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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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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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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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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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政字〔2006〕31号)五、组织实施:“(二)地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方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企业条件、试点内容和支持措施等。2.选择确定试点企业。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选择试点企业。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批试点企业的数量,并兼顾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规划(2009-2012年)等四个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5号)(三)遴选培育试点企业:“由省工信委牵头,联合省科技厅、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设立创新型企业建设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在2009年遴选100家在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条件较好的不同类型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2010年、2011年按照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再选择50家左右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遴选试点企业工作按照‘自主申报、择优遴选、联合审核、兼顾平衡’的原则,由推进小组发布公告和试点企业条件,待企业申报相关材料后,在兼顾地区、行业平衡的基础上,由推进小组审核确定。入选试点企业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各核心试点企业、设区市政府及对口管理部门必须与省直相关部门签定计划任务责任书,实行目标和责任管理。(四)考核评估命名。推进小组每年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一次评估考核。对试点成效显著、达到试点目标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命名为“省级创新型企业”,并从中选择一批企业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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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申报阶段:及时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组织材料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文书;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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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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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审核阶段:对申请企业进行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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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阶段:组织专业人才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并确定创新企业名单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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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管理:加强对创新企业的管理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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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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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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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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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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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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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承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三)负责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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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定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登记的; 2.对不符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予以认定登记的; 3.认定登记机构有关人员,在认定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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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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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一是审查合同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二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审查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 |
局分管领导、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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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阶段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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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合同落实,加快成果转化,规范研发费用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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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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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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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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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科技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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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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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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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82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投资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科技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立项、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提高财政性科技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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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受理阶段责任: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自申报通知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依项目申报要求和条件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项目申请的; 2.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经费的; 3.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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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法对财政性科技资金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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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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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项目立项阶段责任:提出项目的初步立项意见及经费安排意见,主持召开局务会,对提出的拟立项的项目和经费进行审定,作出批准立项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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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立项和经费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立项审定后,科技局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与市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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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据项目合同书,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并组织项目验收。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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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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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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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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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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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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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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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第五点:“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组织好年度民营科技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5江西省省级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84项)中五、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目录(6项)第一项:“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登记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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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企业培育阶段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项目申请的; 2.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经费的; 3.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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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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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企业筛选阶段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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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企业材料受理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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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企业材料报送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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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告知备案企业认定结果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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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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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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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营科技园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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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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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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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申报设立省级民营科技园以自愿为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与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申报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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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依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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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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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规对拟认定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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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依规对拟认定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
综合管理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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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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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报阶段责任:将评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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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