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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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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表 奉新县水利局


事项名称 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严重影响防洪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水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管护、巡查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管护和巡查,发现监测设施、监测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应当告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水资源监测正常进行;必要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处置建议。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水文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因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期间水文水资源监测正常进行。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2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违反法律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活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全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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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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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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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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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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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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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安装不合格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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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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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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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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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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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植物,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或者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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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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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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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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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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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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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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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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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与设施的监督检查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人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征收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的,还应当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前一次性征收,并全部上缴财政。

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具体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实施河道采砂的法人,具备以下条件: 1、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3、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4、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5、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符合所在地数量控制要求; 6、无违法采砂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砂石开采权,按规定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2、【不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批准条件,或不能提供符合足以证明的相关材料要求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征收
咨询电话 0795-4622327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县级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备案及监督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款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第二款“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4222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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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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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标志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本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客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环城南路新吴路27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环城南路新吴路23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事项名称 对在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核报县政府)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单位或个人在防汛抗洪方面成绩显著。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全县抗洪抢险先进集体审批表 1 0
全县抗洪抢险先进个人审批表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水事纠纷裁决(核报省政府)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事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水事纠纷情况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2、【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水事纠纷情况无直接利害关系;

2.请求处理对象和事实根据不明确的。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水事纠纷行政裁决申请书 1 0
身份证 0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核报县政府)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八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批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的事实依据齐全的予以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申请书 1 0
身份证 0 0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0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保护措施审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 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 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 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确需在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 侧采石、修路等活动。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保护措施方案。

3.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保护措施能消除不利河道安全、河势稳定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影响。


2、【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是确需在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 侧采石、修路等活动。

2.不符合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

3.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道安全、河势稳定、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5.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市、县转报文 2 0
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0 2
保护措施方案 2 0
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2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9:0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批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属于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形;

2、遵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和法定用水顺序;

3、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取水许可申请书 1 0
临时应急取水申请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18428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9:0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县级竣工验收蓄水安全鉴定监督指导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2、【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建厂(房)、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在河道采砂的按《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等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烧砖、烧瓦按其破坏地貌程度来收取防治费,为便于计算按其产量每万块砖交纳10元,每万块瓦交纳5元。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见附表)。对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
咨询电话 0795-4624155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资源费征收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未达到水资源费征收要求,不予以批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
收费标准 (一)工业取水 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4元/立方米(公共供水管网内)0.48元/立方米(公共供水管网外) (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 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地下水:0.16元/立方米(公共供水管网内)0.32元/立方米(公共供水管网外) (三)水力发电取水 0.003/千瓦时 (四)火力发电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千瓦时 (五)其他取水 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4元/立方米(公共供水管网内)0.48元/立方米(公共供水管网外)
咨询电话 0795-4622039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强制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或者故意损坏取水计量设施,造成取水无法正常计量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8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人使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强制措施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一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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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46277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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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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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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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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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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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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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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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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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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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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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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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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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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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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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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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辆在非兼作公路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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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对防洪设施、防洪工程、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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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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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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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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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其他相关证件的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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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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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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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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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95-7186672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139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处罚 办件类型 未填写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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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3 咨询地址
工作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3、经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4、对河道工程有防治补救措施。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申请书 1 0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 0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1 0
占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方案 1 0
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说明 1 0
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县直管范围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简称取水户);

2、取水户调整本年度取水计划量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取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年度用水总结表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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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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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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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经审查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或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2、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附件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 2 0
初步设计报告 1 0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1 0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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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水库大坝竣工验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工程建设大事记) 1 0
拟验工程清单 1 0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1 0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1 0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 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 0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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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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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鄱阳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区以外,当地村民因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砂石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砂,且砂石需求量大、可采区砂石总量无法满足其用砂需求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由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3、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4、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5、无违法采砂记录。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 1 0
法人代表身份证 0 1
工商营业执照 0 1
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 1 0
工程性采砂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1 0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和河道河砂开采安全生产责任书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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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以上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批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

4、水土流失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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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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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千吨万人规模实施方案审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3.不妨碍防洪抢险;4.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其他建筑物、设施运行安全;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申请书 1 0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 0
工程实施方案 1 0
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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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中型以上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2.《江西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已建成的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第三条第二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大、中型水库大坝;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小(一)型水库大坝;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已建水库,经过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的,通过竣工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主体工程未完工的,取得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初步设计批复。2、未经过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的,通过竣工验收。3、经过降等的水库,批准的降等论证报告。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注册登记表 3 0
可研批复 1 0
竣工图纸 0 1
竣工鉴定书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阻碍行洪;

2、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 1 0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 0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1 0
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水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和措施方案 1 0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1 0
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5万亩以下)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2、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附件符合要求。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申请报告 1 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 1 0
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1 0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18428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予以批准的条件】1、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 0
项目涉及河道防洪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1 0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防洪安全。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3、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申请书 1 0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 0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1 0
占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方案 1 0
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 堤防安全 河道行洪 河水水质 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说明 1 0
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5万亩以下)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竣工验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工程建设大事记) 1 0
拟验工程清单 1 0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1 0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1 0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 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 0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1 0
工程终检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18428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工程建设大事记) 1 0
拟验工程清单 1 0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1 0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1 0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 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 0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申请书 1 0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 0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含相关图纸) 1 0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 0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文件 0 0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应提交有关协议书。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农水相关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个标段估算值20万元以上的招标备案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关于明确我市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我市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今年以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规范我市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


目前,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水利平台)企业用户库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已建立。项目法人招标时,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用户库中择优选择水利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附后)


二、投标单位资质


凡是参与我市水利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省水利厅规定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三、招标规模标准


根据宜府办发〔2004〕43号及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第三条规定,以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投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单项或单个标段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招投标工作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行政监督。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行政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切实履职,做好以下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1、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对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行政监督;


3、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4、受理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


五、其他


1、招标人不得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2、招标人须按规定办理招标备案。
受理条件 1、(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资格预审材料 1 0
招标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18428 咨询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9:0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小型水库、万亩以上圩堤年度度汛方案备案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库防汛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库防汛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库防汛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受理条件 1、(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度汛方案的编制符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防洪法及有关其他规定。


2、(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小型水库、万亩以上圩堤年度度汛方案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单站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农村水电新建增效扩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工程建设大事记) 1 0
拟验工程清单 1 0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1 0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1 0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 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 0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1 0
工程终检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9:0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取水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2.《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理条件 1、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

3、取水工程已竣工验收;

4、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取水许可申请书 1 0
取水许可登记表 1 0
营业执照 0 1
法人身份证 0 1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1 0
关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或同意申报取水许可证的批复文件 1 0
取水申请示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提供第三者承诺书 1 0
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2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不妨碍防洪抢险; 4.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其他建筑物、设施运行安全;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 0
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防洪部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 0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1 0
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1 0
《XXX关于XXX的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救、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计划、运行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及防洪除涝规划要求。

3.项目符合建设程序;

4.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申请书 1 0
用地单位或个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 0 1
所涉及用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含相关图纸) 1 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 0
所涉及用地的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文件 1 0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应提交有关协议书。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271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阻碍行洪;

2、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临时设施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及措施方案 1 0
临时设施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1 0
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审核转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逐级同意后,分别上报至组织一、二、三级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规定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1 5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1 5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环城南路新吴路27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22883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环城南路新吴路23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事项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千吨万人规模项目验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0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工程建设大事记) 1 0
拟验工程清单 1 0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1 0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1 0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 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 0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1 0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1 0
工程终检报告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18428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可受理。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工程建设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批文件 1 0
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1 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书 2 0
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 1 0
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3.不妨碍防洪抢险;4.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其他建筑物、设施运行安全;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XXX关于XXX的报告》 1 0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 0
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防洪部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 0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1 0
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不涉及特别重要不可替代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2.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项目已获批准立项;3.经过有资质咨询单位论证确需占用;4.采用有偿占用的,占用人的有偿占用方案合理,补偿资金落实;5.采用等效工程替代的,等效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已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并经相应机构评估论证。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1 0
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身份证明 0 1
建设项目获批复的文件 1 0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 1 0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1 0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承诺书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18428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取水权转让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取水权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水权转让双方已签订好转让协议;                                                                                                                                         

2、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

4、取水工程已竣工验收;

5、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取水许可申请书 1 0
取水权转让协议 1 0
取水许可登记表 1 0
营业执照 0 1
法人身份证 1 0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1 0
关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或同意申报取水许可证的批复文件 1 0
取水申请示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提供第三者承诺书 0 0
旧《取水许可证》                                                                                                                                        正、副本 1 0
取水工程立项的批复 1 0
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 1 0
环评报告书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2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大中型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2.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经省水利厅认定确为险坝。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新运行方案。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方案和应急措施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C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5 0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0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10 0
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文件 5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7186670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9:0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 小型水库或坝高30m以下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奉新县水利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上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受理条件 1、【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予以批准的条件】1、经省水利厅认定确为达到设计指标,无病险;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安全鉴定报告。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1 0
项目主管单位书面意见 1 0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795-4622883 咨询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中午、节假日及双休日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0795-4618170 监督投诉地址 奉新县城南新吴路273号
监督投诉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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