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3.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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