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春监管分局文件
宜市发改体改[2021]10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做好“信易贷”支持
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制定了《宜春市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周康,15102706442,xyyc@yichun.gov.cn。
袁永波,3273937。
附件:宜春市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春银保监分局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宜春市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
融资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相关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企[2019]149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落地,实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依托现有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信息服务为支撑,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运用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疏通中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实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三、工作任务
(一)夯实“信易贷”工作基础
1.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建立宜春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成立宜春市“信易贷”工作推进专班,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开通本地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账号,帮助其了解平台功能,快速开展信贷业务。同时,将我市归集的社保、公积金、税收、公共事业等信息按照全国“信易贷”平台技术接口规范,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信建办、宜春银保监分局、市大数据局、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2.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入驻“信易贷”平台。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全力组织、推动我市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含村镇银行)入驻服务平台,鼓励其创新开发契合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在平台上发布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宜春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3.推动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信易贷”平台注册。各级各部门积极发动和推荐所辖区域、所属行业领域内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在“信易贷”平台注册,并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信易贷”平台功能推介和业务推广。企业自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选择信贷产品。注册企业应授权“信易贷”平台采集本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授权在“信易贷”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有关政府部门等查询和使用本企业信用信息。“信易贷”平台注册企业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签署授权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4.建立完善本地“信易贷”平台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对接。鼓励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依托现有“信易贷”平台,进一步加快各金融机构信用产品集中入驻,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对接,不断提高线上业务数量和质量。推进“信易贷”实地应用场景建设,设立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信易贷”服务窗口。相关部门在金融机构、企业入驻、信用数据共享、分担金融风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宜春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商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推动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5.优化信用类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鼓励在“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优化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的评审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行分类授权管理,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实现盈利、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简单压贷、抽贷。鼓励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业务审批流程,充分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推广系统自动审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宜春银保监分局、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6.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在“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开展“信易贷”业务,充分使用、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价值,研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新型融资产品,推动更多金融产品在“信易贷”平台发布。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特点,探索龙头企业产业链贷款、供应链贷款、应收账款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农村农户合作社信用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充分应用“信易贷”信用数据,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产品创新,规范融资业务,防范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宜春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
7.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改进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对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开展银行服务创新,鼓励通过手机 APP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实现中小微企业在线测额、预约开户、身份认证以及贷款申请、签约、支用、还款等一站式办理,实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更容易、更方便、更快捷。(责任单位:宜春银保监分局、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三)强化金融风险防范
8.建立健全反欺诈风控制度和实施失信惩戒。鼓励在“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后风险跟踪监测。建立“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反欺诈风控制度。对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有关部门查实,纳入宜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适时将部分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失信问题严重的,纳入涉金融领域的黑名单,实施跨部门多层级的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9.开展“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建立符合商业原则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及各自职责,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10.积极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深度、广泛的合作,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特长,为我市金融行业提供配套服务,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市场主体在贷前、贷中、贷后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宜春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单位)
(四)实施守信激励
11.对在“信易贷”平台注册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其在申请中央投资及我市各级资金扶持和奖励以及办理相关业务时,各有关部门应开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对在“信易贷”平台获得贷款后按时履约还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信贷额度、利率、保险费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持续给予优惠扶持。(责任单位:宜春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五)积极探索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路径
12.积极探索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信息修复规定的,经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确认后,予以信用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主体,还需参加信用主管部门或授权培训机构的信用修复培训,并由授权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企业信贷不良信息等属《征信业管理条例》不良信息的,按《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我市“信易贷”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统计、分析“信易贷”平台应用推广进展及成效,及时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信建办)牵头,宜春银保监分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强化信息共享
建立市有关部门的中小微企业监管信息与全国“信易贷”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部门间有效沟通渠道,共同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信易贷”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信用中国(江西宜春)网站、各单位门户网站、宜春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企业和个人对“信易贷”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不断扩大“信易贷”的社会影响力。
(四)维护主体权益
除依法依规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外,数据来源部门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获得企业或个人授权后方可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科
2021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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