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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修订的《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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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发布,经2021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正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隐患的分级和判断标准、政府和部门职责、举报和奖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全面检查、专项排查、日常安全检查、承租承包管理、事故隐患处理、复查验收和信息管理。三是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检查规定、现场处理措施、恢复生产管理、信息和信用管理。四是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次修订在充分借鉴先进经验与实践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职责分工与合作机制,确保了法律规定得以严格贯彻实施。《办法》的实施即巩固法律框架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现出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承诺。

一、背景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并修正了《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目的是为规范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明确责任,实现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

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事故隐患进行了定义,包括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同时,根据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将事故隐患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工作原则: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排查治理工作,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办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履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作为责任主体,建立排查治理机制,明确各级负责人责任,保障所需资金,进行人员培训和隐患整改,编制排查标准清单和信息台账,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隐患情况。

五、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管,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需根据职能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对发现的隐患采取法律措施。

六、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给予警告、处罚金等,对于责任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丰富了监督管理的措施,为监管执法打造了强有力的武器,确立了明确的排查治理体系和责任分工,以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办法》的实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协同合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维护与管理。

 解读人:陈熠航   电话:46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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