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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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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申请办理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如有公证需求,并且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的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三)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四)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四、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公证收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当事人属于《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申请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另当事人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公证机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六、公证办理地址

江西省奉新县公证处

地址:奉新县应星北大道331号奉新县司法局一楼

电话:0795-79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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