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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奉新县黄溪新区天工创业园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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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府办发〔20192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新县黄溪新区天工创业园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奉新县黄溪新区天工创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黄溪新区天工创业园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奉新县黄溪新区天工创业园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完善承接产业转移和返乡创业发展平台,结合创业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入驻、租赁管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黄溪新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黄溪新区)负责对标准厂房进行入驻预审、厂房经营、租金核算和企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奉新县工业园黄溪新区产业规划定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二)符合黄溪新区入园企业落户基本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黄溪新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监管机制。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六条入驻企业提交项目建设计划,由黄溪新区进行预审,报县招商项目联审会议通过后,领取并填报《奉新县黄溪天工创业园标准厂房租赁备案表》。

第七条根据项目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黄溪新区与企业共同选择标准厂房,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应星投资服务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需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厂房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和租金,固定资产投资,投产时间,年产值及税收(税收不低于15万元/1000㎡,不足1000㎡的部分按1000㎡计算),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需缴纳30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于租赁结束时返还。

第九条建立手续协办制度,由服务单位协助入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


第四章  厂房租赁管理

第十条标准厂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如确有优质企业项目需要购买,须上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

第十一条厂房租赁原则上以每栋或分层为单位进行,租期最少1年,最长5年(若企业在5年内终止合同,按实际租用时间和面积收取租金)。租赁合同每5年一签,租期不足1年的按1年收取租金。租赁到期后,如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黄溪新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应星投资服务公司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租赁费用标准(含税、物业管理费):

(一)电商大厦:租金不低于12元/㎡·月(每租赁100㎡免费提供地下停车位一个,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二)标准厂房:整栋租用租金不低于8元/㎡·月,分层租用租金第一层不低于12元/㎡·月,第二层不低于10元/㎡·月,第三层及以上不低于8元/㎡·月。单层标准厂房层高10米以上的面积按两层计算,租金不低于12元/㎡·月。水、电及相关税费按当地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征收。

(三)员工宿舍:租金不低于7元/㎡·月。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租金由黄溪新区出具核算单, 应星投资服务公司出具票据收取,支出由应星投资服务公司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成本。签订租赁合同时企业预缴一年度的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租金。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费对标准厂房、电商大厦及职工宿舍楼进行装修,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优惠扶助政策

第十五条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项目,与其他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项目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通过发展壮大具备在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确有需要购买在用标准厂房的(以栋为单位),可提出申请,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购买,其中超出黄溪新区土地摘牌价+综合成本价的部分通过其他途径统筹补助解决。 

第十八条为支持入驻企业发展,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予以减免优惠。具体厂房租赁扶助政策如下:

(一)新入驻企业装修、安装设备期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电商大厦6个月、标准厂房3个月)免收租金。

(二)入驻企业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且年产值及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1、按不低于当年厂房租金的50%返还,可连续执行5年;2、每租赁1000㎡的厂房可享受最高90㎡员工宿舍和100㎡电商大厦的租赁补贴(以在天工创业园实际租赁面积为准),补贴标准为员工宿舍不低于4元/㎡·月,电商大厦不低于5元/㎡·月,可连续执行3年。上述返还补贴均分年度年终核(结)算。

第十九条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按县政府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上述租金返还及税收奖励由县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审核支付,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入驻企业的租金返还和税收奖励,由入驻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黄溪新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标准厂房(以下均含电商大厦、职工宿舍楼)的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电梯、绿化亮化等)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费用,由黄溪新区负责。

(三)租赁合同终止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须与黄溪新区协商是否拆除。如需拆除,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因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执法执纪等特种车辆外,其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私自转租、分租、转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

(四)饲养动物。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燃放烟花鞭炮;

(六)未将装修方案报黄溪新区审查同意,擅自对厂房进行装修。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有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一)、(二)、(七)的;

(二)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三)投产6个月后未在奉新县形成直接税收的或年产值及税收达不到租赁合同约定的;

(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或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入驻企业有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三)、(四)、(五)、(六)的,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黄溪新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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