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2023年7月27日10时30分至2023年7月27日11时15分
地点: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检查人员: 陆*伟 执法证号: 1408053****
检查人员: 梁 * 执法证号: 1408053****
当事人: 奉新县***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1MACCK9****
住所(住址):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珍
身份证件号码:36222619760315****联系电话:1332015****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经营者廖*珍在场并陪同检查。
检查人员:我们是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的执法人员。依法就 消费者投诉线索核查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当事人: 执法证件已看清,我会积极配合你们的工作。
检查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你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当事人: 不用回避,我会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
现场情况: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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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在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为经营者廖*珍,查验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60921MACCK9****,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显示的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经营场所信息同营业执照;
二、当事人货架上展示着消费者所反映的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仪器表面未见产品类型、型号等标签信息,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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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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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当事人反馈其在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时,会结合宣传牌上的内容和话术进行宣传介绍;
三、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智能健康检测仪”的说明书、标签等有关资料,宣传牌所有宣称内容的依据、出处、来源证明以及设计、制作、交付等有关凭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奉市监限提〔2023〕36号)。现场检查情况已拍照取证,以下空白。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无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无 )
检查人员: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核对。如果属实请签名。
当事人: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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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奉市监限提〔2023〕36号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为调查了解你店经营的SUDOKU®玉米胚芽粉产品的进货来源、产品合法性,以及关于该产品的宣传方式和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五 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2.“智能健康检测仪”的说明书、标签等有关资料;
3.你店宣传牌上所有宣称内容的依据、出处、来源证明;
4.你店宣传牌的设计、制作及交付的有关凭证;
5.其他与调查情况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联系人:熊*祖 联系电话:0795-4622***
联系地址:奉新县冯川镇奉新中大道***号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奉市监限提〔2023〕36号 |
受送达人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
送达时间 |
2023年7月27日 |
送达地点 |
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廖*珍系奉新县廖*珍食品店的经营者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笔录
时间:2023年8月1日16时30分至2023年8月1日18时30分第 1次
地点:奉新县冯川镇奉新中大道***号(奉新县市监局冯川分局)
询问人: 陆*伟 执法证号: 1408053****
梁 * 执法证号: 140805****
被询问人: 廖*珍 性别: 女
身份证件号码: 36222619760315****
工作单位: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1332015****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询问人:你好,我们是 奉新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被询问人:执法证件已看清,事实。
问:我们依法就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案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不用回避,我会配合调查。
问: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我会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问:请介绍下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你和奉新县廖*珍食品店的关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问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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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答:我叫廖*珍,女,47岁,汉族,身份证件号码:36222619760315****,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南门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32015***,现住户籍地址,邮编:330700。我系奉新县廖*珍食品店的经营者。
问:请说下奉新县廖*珍食品店的证照登记情况?
答:我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1MACCK9****;名称:奉新县廖*珍食品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3年3月14日;经营者:廖*珍;经营场所: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YB2360921999****。具体证照登记情况详见我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复印件。
问:2023年7月21日,我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号楼****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你店的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宜春市奉新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问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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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依法对你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店货架上陈列着投诉人所反映的上述玉米胚芽粉,其投诉内容是否属实?该产品是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还是药品?你店销售上述产品时是如何向投诉人的父亲宣传的?
答:投诉人反映的SUDOKU®玉米胚芽粉是我店加盟的“****”植物抗衰品牌的主打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固体饮料),产品资质见我提供的生产商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其父亲花费3990元在我店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该产品,10盒为一疗程,每盒售价399元,我们按品牌政策额外向其赠送了3盒该产品以及2盒SUDOKU®益生菌固体饮料,共计15盒产品。投诉人父亲经朋友介绍来到我店,交谈中得知他存在便秘以及静脉曲张的健康问题,我店用仪器免费为他做了健康监测,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其血液粘稠淤堵、身体垃圾毒素太多,于是向其分享了该款玉米胚芽粉,告知其能调理身体疾病,让身体排毒散淤,有效改善便秘,坚持喝还可以改善静脉曲张,其反映的拉肚子现象正是通过水便进行排毒。因投诉人不支持其父亲购买产品才引起投诉,经过贵局工作人员调解,我同意其将尚未食用的6盒玉米胚芽粉和2盒益生菌粉退回,我向其退款2000元。
问:现场核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店的桌子上摆放有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仪器表面未见产品类型、型号等标签信息,你店也未当场提供使用说明等资料,该仪器作何用途,是否就是你所提到进行“健康监测的设备?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你能否提供说明书、标签、数据报告等有关资料?
答:为顾客进行亚健康监测是我店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这台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问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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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健康检测仪”就是要使用到的仪器,通过感应区读取人体多项数据,再用电脑软件分析血液是否粘稠,胶原蛋白是否缺乏,肠胃代谢、血糖和激素水平是否正常等等,卖家告诉我可以检测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45项身体指标,我买来是想帮顾客了解其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这样在做咨询时可以更好地给出健康建议,推荐他们通过玉米胚芽粉来食疗。这台仪器是我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购买的,价格368元,商城客服告知我这不属于医疗器械,不需要相关经营资质,放在门店拓客做活动引流使用,生成的检测报告准确率有百分之七八十,存在误差,如果顾客本身存在什么问题(病症)的话,仪器是检测不出的,主要起到一个预防亚健康参考的作用。说明书找不到了,但是我可以提供购买时的淘宝聊天记录和商品详情页内容。
问:你店销售的玉米胚芽粉标签标示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且注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为何你要向顾客宣称该产品能够“调理身体疾病,让身体排毒散淤,有效改善便秘”?为何该产品适用于上述“智能健康检测仪”所查出的“亚健康问题”?
答:一方面,我店这款玉米胚芽粉的核心成分是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超氧化物歧化酶,官方商城标示含量≥3500U/g)是写入教科书(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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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等(可见我店宣传牌摘录内容),所以我认为我们的玉米胚芽粉也有相应的功效;另一方面,品牌公司的其他销售团队分享了众多案例,不少患有疾病的会员(包括一些癌症和脑梗患者)食用之后身体都好转了,结合我和家人食用后身体状态越来越好的亲身体验,我才会向顾客分享这款产品,帮助他们在发现亚健康问题后及时调理。
问:执法人员发现你店悬挂的3块宣传牌(2小1大)分别标示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36.内分泌紊乱(省略处信息详见宣传牌照片)”;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情绪稳定度增加:75%(省略处信息详见宣传牌照片)”;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省略处信息详见宣传牌照片)”;“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问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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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上述情况是否属实?请详细说明以上宣称内容的依据出处、宣传牌的制作费用以及展示时间等有关情况。
答:上述情况属实,我店悬挂的3块宣传牌确实标示了以上内容,其中宣传牌①的内容是我在小红书APP上看到后直接引用的,宣传牌②和③的内容是我在朋友圈看到品牌其他团队发的宣传图片后直接引用的,所宣称内容的真实性和原始出处我在使用前均未仔细查证,我也不清楚所涉及数据信息是否科学客观准确,无法提供权威依据。上述宣传牌都是由我提供图片样板,让县城的九鼎广告公司制作的,制作费用分别为小牌子25元/块,大牌子100元/块,2小1大共计150元,自我店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问:你在店内放置“智能健康检测仪”以及宣传牌的作用和目的是什么?
答:我们在和顾客沟通了解其身体存在的状况后,通过“智能健康检测仪”辅助检查其身体和血液多项指标是否正常,告知其是否存在亚健康问题,然后给出健康建议,分享SUDOKU®玉米胚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问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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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粉固体饮料帮助其调理;同时宣传牌也能让到店顾客了解自己是否需要排毒,了解我们玉米胚芽粉产品的成分有多好、对健康的帮助有多大。这些作为我店的营销宣传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更全面地去推广玉米胚芽粉产品。
问: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的经营情况如何?
答:到目前为止,我店总共卖出了90盒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不含赠品),每盒售价399元,销售额共计35910元。
问:上述内容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补充?
答:上述内容属实,不用补充。 以下空白
询问人: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与你所述一致请签名,如果有遗漏你可以补正。
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问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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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2023072105
来源分类 |
□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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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线索/收到材料 时间 |
2023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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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提 供 人 |
监督检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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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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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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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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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举报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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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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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名 |
涂*健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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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08384**** |
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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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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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交办部门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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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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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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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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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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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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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3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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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内 容 |
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号楼****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当事人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继而提出退款诉求。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线索予以核查。 2023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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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处 理 意 见 |
请陆*伟、梁*同志负责核查。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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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DH9932110023072151092)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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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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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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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 |
字号名称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60921MACCK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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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廖*珍 |
身份证件号码 |
3622261976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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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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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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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线索/收到材料 时间 |
2023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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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及 立案理由 |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展示着投诉人父亲所购同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上述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和话术等营销手段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建议立案调查。 核查人员: 202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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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拟同意立案,由陆*伟、梁*同志负责调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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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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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立案编号:奉市监立审〔2023〕425号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审核表
奉市监案审〔2023〕425号
案件名称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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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
冯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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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2023年8月4日 |
退卷时间 |
年 月 日 |
审 核 意 见 和 建 议 |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本案属于重大执法决定范畴。我们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拟同意办案机构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案件处理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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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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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本审核表所载审核意见,同时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因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局于2023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陆*伟、梁*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奉新县廖*珍食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1MACCK9****,经营场所: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经营者:廖*珍。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号楼****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当事人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继而提出退款诉求。
调解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展示着投诉人父亲所购同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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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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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上述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和话术等营销手段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名为“亚健康监测”的免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仪器为其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花费368元购买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称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项目涵盖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多达45项身体指标,检测报告仅供参考、并不完全准确,但其却以此结果为依据,向部分消费者指明所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需要“排毒”,进而给出所谓的“健康建议”——推荐消费者食用其主营产品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以达到“养生保健、调理疾病”的效果。
调查发现,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标价为399元/盒,标签标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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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为推销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当事人以小红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将其制作成宣传牌展示在店内,通过引导消费者将检测出的“亚健康”状况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情形对号入座,向其灌输“排毒散淤”、“食疗”等理念,将产品名称及包装信息穿插在宣传牌中,宣传产品所含成分的“……防止糖尿病……预防癌症……增强肝胆功能……降血脂、血压……防止前列腺炎……治疗关节炎……”、“……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抗炎抗癌抗肿瘤……抗病毒……”等功效进而宣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清肠道、清毒素、清自由基、抗糖、抗衰、补营养助睡眠)”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引用的“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等内容中诸如“预防癌症:65%”等数据和观点的权威出处及科学定论。上述宣传牌制作费用共计150元,自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当事人在向包括投诉人父亲在内的消费者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时,声称该产品核心成分“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是写入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癌症等,以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如调理改善便秘、静脉曲张等,同时宣扬其他销售团队分享的疾病患者食用后康复案例,给消费者造成该款普通食品能够“治病”的误解,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该产品90盒(不含赠品),销售额共计35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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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DH9932110023072151092)1份,证明本案的案源情况;
3.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其店内使用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和展示的宣传牌涉及健康监测和功效宣称等内容的事实;
4.2023年8月1日对经营者廖*珍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其为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虚构该普通食品所不具备的多种功能,利用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通过食用该产品“排毒”,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智能健康检测仪”有关产品介绍说明截屏12张,证明当事人为消费者进行人体指标“亚健康监测”时使用的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结果不完全准确、不足以作为健康诊断依据的事实;
6.当事人引用的产品介绍有关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将网络上获取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其无法提供确凿可被验证的第三方证明文件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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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和第十七条第(二)项:“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赣市监规〔2022〕6号)中“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建议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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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送审核机构审核。
办案人员(签名): 2023年8月4日
2023年8月4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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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
案 由: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合议时间:2023年8月4日 主持人:熊*祖
地点: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冯川分局会议室 记录人:梁 *
合议人员:熊*祖、陆*伟、刘*武、黄*、梁*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1号楼未来生物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当事人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继而提出退款诉求。
调解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展示着投诉人父亲所购同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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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上述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和话术等营销手段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涉嫌对其商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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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并于2023年8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名为“亚健康监测”的免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仪器为其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花费368元购买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称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项目涵盖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多达45项身体指标,检测报告仅供参考、并不完全准确,但其却以此结果为依据,向部分消费者指明所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需要“排毒”,进而给出所谓的“健康建议”——推荐消费者食用其主营产品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以达到“养生保健、调理疾病”的效果。
调查发现,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标价为399元/盒,标签标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为推销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当事人以小红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将其制作成宣传牌展示在店内,通过引导消费者将检测出的“亚健康”状况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情形对号入座,向其灌输“排毒散淤”、“食疗”等理念,将产品名称及包装信息穿插在宣传牌中,宣传产品所含成分的“……防止糖尿病……预防癌症……增强肝胆功能……降血脂、血压……防止前列腺炎……治疗关节炎……”、“……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抗炎抗癌抗肿瘤……抗病毒……”等功效进而宣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清肠道、清毒素、清自由基、抗糖、抗衰、补营养助睡眠)”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引用的“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等内容中诸如“预防癌症:65%”等数据和观点的权威出处及科学定论。上述宣传牌制作费用共计150元,自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当事人在向包括投诉人父亲在内的消费者推销SUDOKU®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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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芽粉固体饮料时,声称该产品核心成分“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是写入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癌症等,以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如调理改善便秘、静脉曲张等,同时宣扬其他销售团队分享的疾病患者食用后康复案例,给消费者造成该款普通食品能够“治病”的误解,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该产品90盒(不含赠品),销售额共计3591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DH9932110023072151092)1份,证明本案的案源情况;
3.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其店内使用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和展示的宣传牌涉及健康监测和功效宣称等内容的事实;
4.2023年8月1日对经营者廖作珍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其为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虚构该普通食品所不具备的多种功能,利用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通过食用该产品“排毒”,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智能健康检测仪”有关产品介绍说明截屏12张,证明当事人为消费者进行人体指标“亚健康监测”时使用的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结果不完全准确、不足以作为健康诊断依据的事实;
6.当事人引用的产品介绍有关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将网络上获取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其无法提供确凿可被验证的第三方证明文件的事实。
当事人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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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讨论记录:
刘*武: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黄 *: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陆*伟: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梁 *: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熊*祖:同意办案人员意见。我们一致认为,当事人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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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合议意见:
合议人员一致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同意经办人的处罚意见。
主持人: 记录人:
合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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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奉市监罚告〔2023〕425号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名为“亚健康监测”的免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仪器为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花费368元购买的“智能健康检测仪”,你(单位)称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项目涵盖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多达45项身体指标,检测报告仅供参考、并不完全准确,但却以此结果为依据,向部分消费者指明所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需要“排毒”,进而给出所谓的“健康建议”——推荐消费者食用你(单位)主营产品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以达到“养生保健、调理疾病”的效果。
调查发现,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标价为399元/盒,标签标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为推销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你(单位)以小红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将其制作成宣传牌展示在店内,通过引导消费者将检测出的“亚健康”状况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情形对号入座,向其灌输“排毒散淤”、“食疗”等理念,将产品名称及包装信息穿插在宣传牌中,宣传产品所含成分的“……防止糖尿病……预防癌症……增强肝胆功能……降血脂、血压……防止前列腺炎……治疗关节炎……”、“……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抗炎抗癌抗肿瘤……抗病毒……”等功效进而宣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清肠道、清毒素、清自由基、抗糖、抗衰、补营养助睡眠)”等功效,你(单位)无法提供所引用的“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等内容中诸如“预防癌症:65%”等数据和观点的权威出处及科学定论。上述宣传牌制作费用共计150元,自你(单位)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你(单位)在向包括投诉人父亲在内的消费者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时,声称该产品核心成分“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是写入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癌症等,以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如调理改善便秘、静脉曲张等,同时宣扬其他销售团队分享的疾病患者食用后康复案例,给消费者造成该款普通食品能够“治病”的误解,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截至案发,你(单位)共售出该产品90盒(不含赠品),销售额共计35910元。
你(单位)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熊*祖 联系电话:0795-4622***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奉新中大道***号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奉市监罚告〔2023〕425号 |
受送达人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
送达时间 |
2023年8月4日 |
送达地点 |
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廖*珍系奉新县廖*珍食品店的经营者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审批事项 |
提交县局负责人集体讨论 |
提请审批的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我们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因本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本局规定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方可作出决定的范围,拟将本案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请领导批准。 经办人: 2023年8月14日 |
经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
拟同意,请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经办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报告
案件名称: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奉市监立审〔2023〕425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奉新县廖*珍食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1MACCK9****,经营场所: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经营者:廖*珍。
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及提交讨论的事项说明:
(一)案件管辖。当事人经营场所在本局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八条的规定,本局对其经营行为以及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有管辖权。
(二)办案程序。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号楼****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当事人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继而提出退款诉求。
调解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展示着投诉人父亲所购同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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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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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上述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和话术等营销手段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并于2023年8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名为“亚健康监测”的免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仪器为其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花费368元购买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称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项目涵盖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多达45项身体指标,检测报告仅供参考、并不完全准确,但其却以此结果为依据,向部分消费者指明所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需要“排毒”,进而给出所谓的“健康建议”——推荐消费者食用其主营产品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以达到“养生保健、调理疾病”的效果。
调查发现,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标价为399元/盒,标签标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为推销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当事人以小红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将其制作成宣传牌展示在店内,通过引导消费者将检测出的“亚健康”状况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情形对号入座,向其灌输“排毒散淤”、“食疗”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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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品名称及包装信息穿插在宣传牌中,宣传产品所含成分的“……防止糖尿病……预防癌症……增强肝胆功能……降血脂、血压……防止前列腺炎……治疗关节炎……”、“……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抗炎抗癌抗肿瘤……抗病毒……”等功效进而宣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清肠道、清毒素、清自由基、抗糖、抗衰、补营养助睡眠)”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引用的“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等内容中诸如“预防癌症:65%”等数据和观点的权威出处及科学定论。上述宣传牌制作费用共计150元,自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当事人在向包括投诉人父亲在内的消费者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时,声称该产品核心成分“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是写入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癌症等,以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如调理改善便秘、静脉曲张等,同时宣扬其他销售团队分享的疾病患者食用后康复案例,给消费者造成该款普通食品能够“治病”的误解,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该产品90盒(不含赠品),销售额共计35910元。
2023年8月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因本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本局规定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方可作出决定的范围,现将本案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调查取得的证据及证明事项。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DH9932110023072151092)1份,证明本案的案源情况;
3.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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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为普通食品,其店内使用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和展示的宣传牌涉及健康监测和功效宣称等内容的事实;
4.2023年8月1日对经营者廖*珍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其为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虚构该普通食品所不具备的多种功能,利用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通过食用该产品“排毒”,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智能健康检测仪”有关产品介绍说明截屏12张,证明当事人为消费者进行人体指标“亚健康监测”时使用的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结果不完全准确、不足以作为健康诊断依据的事实;
6.当事人引用的产品介绍有关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将网络上获取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其无法提供确凿可被验证的第三方证明文件的事实。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当事人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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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赣市监规〔2022〕6号)中“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复核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七)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本案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审核机构之间就法律适用、处罚裁量没有分歧。本案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九)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说明。请会议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处罚裁量、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
(十)需要提请会议注意的其他事项说明。此项无。
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冯川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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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讨论时间:2023年8月14日
讨论地点:奉新县新吴路331号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室
主 持 人:魏*生
出席人员:魏*生、华*勇、魏*、杜*、鲁*庆、苏*、盛*新、宁*飞、龚*、熊*祖、陈*宜
列席人员:陆*伟、梁*
记 录 人:陈*宜
讨论记录:
1.办案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梁磊: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号楼****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当事人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继而提出退款诉求。
调解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展示着投诉人父亲所购同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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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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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上述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和话术等营销手段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并于2023年8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名为“亚健康监测”的免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仪器为其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花费368元购买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称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项目涵盖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多达45项身体指标,检测报告仅供参考、并不完全准确,但其却以此结果为依据,向部分消费者指明所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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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毒”,进而给出所谓的“健康建议”——推荐消费者食用其主营产品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以达到“养生保健、调理疾病”的效果。
调查发现,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标价为399元/盒,标签标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为推销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当事人以小红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将其制作成宣传牌展示在店内,通过引导消费者将检测出的“亚健康”状况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情形对号入座,向其灌输“排毒散淤”、“食疗”等理念,将产品名称及包装信息穿插在宣传牌中,宣传产品所含成分的“……防止糖尿病……预防癌症……增强肝胆功能……降血脂、血压……防止前列腺炎……治疗关节炎……”、“……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抗炎抗癌抗肿瘤……抗病毒……”等功效进而宣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清肠道、清毒素、清自由基、抗糖、抗衰、补营养助睡眠)”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引用的“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等内容中诸如“预防癌症:65%”等数据和观点的权威出处及科学定论。上述宣传牌制作费用共计150元,自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当事人在向包括投诉人父亲在内的消费者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时,声称该产品核心成分“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是写入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癌症等,以借助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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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如调理改善便秘、静脉曲张等,同时宣扬其他销售团队分享的疾病患者食用后康复案例,给消费者造成该款普通食品能够“治病”的误解,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该产品90盒(不含赠品),销售额共计35910元。
当事人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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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因本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本局规定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方可作出决定的范围,现将本案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审核人员汇报案件审核意见:
陈俊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本案属于重大执法决定范畴。我们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拟同意办案机构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案件处理意见。
3.出席人员发表意见:
华*勇:同意。 魏 *:同意。 杜 *:同意。
鲁*庆:同意。 苏 *:同意。 盛*新:同意。
宁*飞:同意。 龚 *:同意。 熊*祖:同意。
陈*宜:同意。 魏*生:同意。
处理意见:
出席人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办案机构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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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案件处理意见。冯川分局依法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出席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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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案件名称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立案时间 |
2023年8月1日 |
行政处理决定建议类别 |
√给予行政处罚 □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
是否经过复核 (听证)程序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案件经复核或者听证 |
建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主要事实、理由、依据 |
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号楼****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当事人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继而提出退款诉求。 调解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展示着投诉人父亲所购同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上述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和话术等营销手段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并于2023年8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名为“亚健康监测”的免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仪器为其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花费368元购买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称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项目涵盖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多达45项身体指标,检测报告仅供参考、并不完全准确,但其却以此结果为依据,向部分消费者指明所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需要“排毒”,进而给出所谓的“健康建议”——推荐消费者食用其主营产品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以达到“养生保健、调理疾病”的效果。 调查发现,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标价为399元/盒,标签标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为推销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当事人以小红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将其制作成宣传牌展示在店内,通过引导消费者将检测出的“亚健康”状况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情形对号入座,向其灌输“排毒散淤”、“食疗”等理念,将产品名称及包装信息穿插在宣传牌中,宣传产品所含成分的“……防止糖尿病……预防癌症……增强肝胆功能……降血脂、血压……防止前列腺炎……治疗关节炎……”、“……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抗炎抗癌抗肿瘤……抗病毒……”等功效进而宣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清肠道、清毒素、清自由基、抗糖、抗衰、补营养助睡眠)”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引用的“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等内容中诸如“预防癌症:65%”等数据和观点的权威出处及科学定论。上述宣传牌制作费用共计150元,自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当事人在向包括投诉人父亲在内的消费者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时,声称该产品核心成分“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是写入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癌症等,以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如调理改善便秘、静脉曲张等,同时宣扬其他销售团队分享的疾病患者食用后康复案例,给消费者造成该款普通食品能够“治病”的误解,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该产品90盒(不含赠品),销售额共计35910元。 2023年8月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办案人员: 2023年8月15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
复核意见或者 听证意见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拟同意,请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经2023年8月14日集体讨论决定,同意。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本案已经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同意。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市监处罚〔2023〕425号
当事人: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1MACCK9****
住所(住址):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珍
身份证件号码:36222619760315****
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涂女士反映其父亲2023年7月在奉新县娥公井*号楼****植物抗衰奉新旗舰店(当事人店招名称)花费3990元购买了15盒玉米胚芽粉,售卖人员告知其父亲该产品可以治便秘以及静脉曲张,而静脉曲张要喝几万块钱才会好,其父亲喝了约三四天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继而提出退款诉求。
调解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展示着投诉人父亲所购同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标签标明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其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反馈该仪器用于为顾客免费检测亚健康问题,是辅助其推销玉米胚芽粉等产品的拓客引流方式;其墙面悬挂的3块宣传牌分别标示着下列内容:①“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1.便秘;2.肥胖;3.脂肪肝;4.高血压;5.黄褐斑;6.痤疮;7.高血压;8.糖尿病;9.胆囊炎;10.湿疹;11.冠心病;12.肝硬化;13.牛皮癣;14.痛风;15.肝炎;16.过敏;17.肝囊肿;18.肾囊肿;19.失眠;20.关节炎;21.类风湿;22.口臭;23.体味发臭;24.血液粘稠;25.口腔溃疡;26.前列腺炎;27.卵巢囊肿;28.乳腺增生;29.子宫肌瘤;30.腰背疼痛;31.前列腺肥大;32.营养吸收不良;33.慢性支气管炎;34.过多服用药物;35.颈肩背疼痛;36.内分泌紊乱”;②“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玉米胚芽粉(及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外包装展示图片)——关爱家人,从一杯玉米胚芽粉开始——辅助旧伤口愈合:65%;病症的抵抗能力:77%;防止糖尿病:78%;预防癌症:65%;性功能次数增加:75%;女性潮热减少:58%;色斑淡化:70%;增强视力:64%;对生活的态度提高:75%;其他伤口愈合:62%;增强肝胆功能:65%;降血脂、血压:76%;肠胃调节:69%;勃起时间延长:62%;皮肤品质提升:72%;皱纹减少:65%;精力增加:92%;记忆力提升:76%;治疗能力:76%;防止前列腺炎:57%;治疗关节炎:73%;防止化疗损伤:87%;夜尿次数减少:57%;皮肤弹性增加:79%;毛发新生率增加:42%;情绪稳定度增加:75%”;③“玉米胚芽粉: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三清:清肠道:L-阿拉伯糖,调理肠道;清毒素:玉米低聚肽,清理肝脏毒素;清自由基:玉米胚芽提取物,有效对抗自由基;两抗:抗糖:L-阿拉伯糖,抑制体内蔗糖代谢;抗衰:玉米胚芽提取物,富含多种抗氧化酶,解决衰老真因;一养:氨基丁酸,心灵维他命,有效助睡眠。1.清自由基;2清血脂;3.调理四高;4.抗辐射抗氧化;5.改善睡眠;6.清肠道垃圾毒素;7.糖尿病抗糖控糖;8.提升脏腑机能;9.美容养颜,减脂塑型;10.改善肌肤暗沉黑黄;11.改善痘痘皱纹斑点;12.改善便秘;13.修复激活营养细胞;14.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15.改善白癜风帕金森;16.养心安神调节焦虑烦躁;17.抗炎抗癌抗肿瘤;18.抗病毒,提升免疫力”;“玉米胚芽粉四大核心成分:SUDOKU玉米胚芽粉核心成分是L-阿拉伯糖、玉米低聚肤粉、玉米胚芽提取物(SOD复合酶)、麦芽糊精、γ-氨基丁酸、玉米低聚肽复合多酶;3清2抗1养:清毒素、清肠道、清自由基、抗衰、抗糖、养心安神;适宜人群:肌肤暗沉、皱纹斑痕、光照损伤、皮肤炎症、长期便秘、抵抗力低、焦虑烦躁、睡眠不足、血糖偏高、肥胖超重;缓解疲劳:快速为大脑提供能量,时刻保持高能状态,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提升活性:提升心肌肝肾功能,恢复精力,增强体力,不在感觉身体被掏空;呵护心肝:熬夜不伤肝,清肝排毒,保肝护肝、清除自由基,酒场不惧;无惧岁月:基因的自我修复能力直接影响细胞的自我修护和再生,精神十足,对生活的越来越有动力”。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上述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和话术等营销手段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并于2023年8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名为“亚健康监测”的免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仪器为其在淘宝平台“佳和堂保健器械商城”花费368元购买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当事人称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项目涵盖心脑血管、血液、肠胃功能、肝功能等多达45项身体指标,检测报告仅供参考、并不完全准确,但其却以此结果为依据,向部分消费者指明所存在的“淤堵”等亚健康问题,需要“排毒”,进而给出所谓的“健康建议”——推荐消费者食用其主营产品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以达到“养生保健、调理疾病”的效果。
调查发现,上述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标价为399元/盒,标签标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更不能代替药物和医疗手段治疗疾病,禁止对本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为推销该款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当事人以小红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将其制作成宣传牌展示在店内,通过引导消费者将检测出的“亚健康”状况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提醒人们最需要排毒的36种人”情形对号入座,向其灌输“排毒散淤”、“食疗”等理念,将产品名称及包装信息穿插在宣传牌中,宣传产品所含成分的“……防止糖尿病……预防癌症……增强肝胆功能……降血脂、血压……防止前列腺炎……治疗关节炎……”、“……改善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抗炎抗癌抗肿瘤……抗病毒……”等功效进而宣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延缓衰老、预防大病、三清两抗一养(清肠道、清毒素、清自由基、抗糖、抗衰、补营养助睡眠)”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引用的“SOD临床医学分析报告”等内容中诸如“预防癌症:65%”等数据和观点的权威出处及科学定论。上述宣传牌制作费用共计150元,自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开业起就一直悬挂在店内。
当事人在向包括投诉人父亲在内的消费者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时,声称该产品核心成分“玉米胚芽提取物”所含的SOD复合酶是写入国家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成分,功效包括清除自由基、降低血脂、预防癌症等,以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如调理改善便秘、静脉曲张等,同时宣扬其他销售团队分享的疾病患者食用后康复案例,给消费者造成该款普通食品能够“治病”的误解,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该产品90盒(不含赠品),销售额共计359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DH9932110023072151092)1份,证明本案的案源情况;
3.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其店内使用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和展示的宣传牌涉及健康监测和功效宣称等内容的事实;
4.2023年8月1日对经营者廖*珍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其为推销SUDOKU®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虚构该普通食品所不具备的多种功能,利用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宣传牌、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通过食用该产品“排毒”,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相应的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智能健康检测仪”有关产品介绍说明截屏12张,证明当事人为消费者进行人体指标“亚健康监测”时使用的该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检测结果不完全准确、不足以作为健康诊断依据的事实;
6.当事人引用的产品介绍有关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将网络上获取的未经查证的相关论述为宣传卖点和话术,其无法提供确凿可被验证的第三方证明文件的事实。
2023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借“排毒散淤”、“调理疾病”的名义,以科学上未定论的数据和观点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结合可信度不够充分的“亚健康监测报告”,利用健康咨询、案例和话术等营销手段向消费者推销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功能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消费,对其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向投诉人退款并取得其谅解,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市监处罚〔2023〕425号 |
受送达人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 |
送达时间 |
2023年8月15日 |
送达地点 |
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娥公井*号楼**号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 |
已收到缴款码。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1.本案缴款码为:36092123000715260638 2.廖*珍系奉新县廖*珍食品店的经营者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结案审批表
案件名称 |
奉新县廖*珍食品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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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办案人员 |
陆*伟、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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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文书 |
奉市监处罚〔2023〕425号 |
处理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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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案件终止调查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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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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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
√主动履行□强制执行 □其他: |
罚没财物 处置情况 |
罚没款已上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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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意见 |
本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没款,处罚决定履行完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结案。 办案人员: 2023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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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拟同意,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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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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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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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