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宜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奉新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奉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新县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状况的管理。
第三条 奉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管理工作。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保守秘密】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信息内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承诺信息、信用认定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是指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是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和其他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承诺信息是指申请人采取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以书面形式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单位承诺在其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信息。
信用认定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履行承诺、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对其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领域作出的信用认定,以及认定事实依据、认定部门、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七条 【信息录入】奉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单位对申请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在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信息形成或获取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申请人信用信息归集录入。
第八条 【信用评级分类】奉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履行承诺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申请人在告知承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领域作出信用认定,认定结果分为正常名录、异常名录。
正常名录是指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单。
异常名录是指经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单位认定,将未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告知承诺内容的申请人,纳入异常名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有关惩戒。
第九条 【查询申请】申请人选择容缺受理方式申办事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单位应当首先查询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作出申请人是否适用容缺受理服务方式的判断。
第十条 【异常名录】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时限提交材料,逾期3日内县工改办将下发提醒函,收到提醒函10日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查实撤销审批决定的。
第十一条 【特殊不列入】申请人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申请人对此不负吧报表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
第十二条 【异常移除】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异常名录认定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将其从异常名录中移除。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异议核实期间,惩戒措施暂不实施。
第十四条 【异常名录惩戒】对异常名录里的申请人,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服务方式;
(二)不得享受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失职追责】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人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审批服务决定、监管结果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