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防止规避招投标等行为,规范项目建设随意变更、增加工程量行为,加大追责惩罚措施。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专场交易规则》、《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全市基层项目招投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参照兄弟县市好的做法,我委牵头负责对《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10日。公众可登录奉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入《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栏目,对细则提出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fxxfgwzhg@126.com。
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全市基层项目招投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无关设备类、服务类、委托代理类、信息化类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安排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引导发展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为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决策审批
第八条 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无关设备类、服务类、委托代理类、信息化类等采购项目,均纳入审批监管范围;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法人(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单位自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除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部门审批前,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凡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政府重大建设类项目、200万元以上采购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技术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审批前,发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交通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财政安排。评审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审批。
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招标方案、能耗等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方向性、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等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林业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林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水利部门就涉及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等事项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时附以下文件:
(一)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不涉及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涉及的项目除外);
(三)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米计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计算)。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投资金额400万元万元以下项目,及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和装修、拆除、修缮等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两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项目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省出台的重大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算,由项目单位明确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并附调整投资概算相关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在查明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
概算调整幅度在原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内且低于400 万元的,由审批部门核定后予以调整;超过原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 10%及以上的或高于400万元的,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总投资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一)12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提出本行业领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清单,并主动对接会商县财政部门研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绩效评价目标,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本行业领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呈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报送发改、财政部门;
(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召集县直相关部门,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县直各部门报送的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逐一审核认定,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认定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三)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审核认定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进一步调整本行业领域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发改、财政部门汇总;
(四)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主要领导同志审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发改部门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四章 清标复核
第一十九条 清标复核条件。(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可以清标(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2)中标金额 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3)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预算编制等单位初步认定清标金额超过中标金额3%(不含3%)的,预算编制单位出具清标预算审核报告;(4)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清标申请经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清标复核申请(含清标预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清标复核范围。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 出现的缺项、漏项和计量差错,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
第二十一条 清标复核认定。中标金额3%及以下的误差,视为清标失败,不予认定调整;中标金额3%以上的误差,建设单位根据清标复核财政评审函,按规定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已清标项目,结算时如还有缺项、漏项、计算差错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项目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的,视为让利,结算时不再另行增加,只对合同内未施工内容进行扣减,对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增减审核。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二十四条 在组织招投标前,按暂列金不超过工程项费用的5%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未达公开招标规定的,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它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应通过宜春市阳光采购平台、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县国有企业实施的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应通过宜春市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与工程建设无关的采购项目,按《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专场交易规则》、《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委托代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以财政评审金额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20万元以下的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计算的70%;20-5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50%,签订合同前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项目未综合验收前,勘察、设计、监理等支付服务费不得超过60%,验收完成后不存在漏项、错算后支付剩余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应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一打包进行招标,严禁将应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如房屋立面出新、屋顶改造、街巷整治、杆线下地、河道清淤、绿化升级、门面门头亮化等。
(三)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管养维修等。
(四)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的修缮。
(五)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第二十九条 由政府办牵头,财政、发改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的审定。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招标项目按(一)到(四)条款执行,自行发包项目按第(五)款执行。超过施工合同签订金额和暂列金部分属增量变更金额,因材料信息价变动造成变更金额不计入变更金额部分,暂列金部分列入签证范围。
(一)工程变更不增加工程量,签证金额按原下浮率下浮。
(二)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签证金额按原下浮率下浮。
(三)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5万元及以上的,2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发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签证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3%。
(四)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20万元及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核定后报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须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核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4%。
(五)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50万元及以上的,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填写《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累计增加工程量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后,呈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认定。
3.累计增加工程量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后,呈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认定。
4.累计增加工程量20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5.批准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5%。
6.增加或变更工程未经上述程序先行施工的,不予认可,财政不予拨款。
(六)集体决策发包项目,增加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5%。
第三十一条 隐蔽工程封闭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函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核实。隐蔽工程的记录,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专人共同现场签证,未经上述单位现场签证的,不予认可。金额5万元以上的单个隐蔽工程,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证外,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要到现场审查。如因隐蔽工程施工急需,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无法及时到现场审核的,经审查小组签字同意后,可以全过程施工影像资料代替。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量增加达400万元以上,且该增加项相对独立于主体项目的(如信息化建设、装饰装修、空调设备等),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意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和供货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除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三)拟对设计方案等作出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四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进行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提供有监理工程师等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等资料。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及补充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在结算评审后拨付,合同内减少工程量,在合同价款内扣除后按工程进度拨付。
第三十五条 实行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制,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 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按招标工程和采购工程要求,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住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有审批项目(含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许可证的项目),按规定共同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项目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工程财务结算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工程财务结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工程财务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算评审征求意见稿送达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后,出现下列情况,评审机构可不经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直接向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评审征求意见稿连续60天以上不与评审机构核对,且经书面提示仍不核对或不书面回复的;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评审征求意见稿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完成核对,且经书面提示仍未在提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核对的;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评审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而未书面列示具体异议事项和依据,拒绝签署意见的;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未被采纳而拒绝签署意见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预留结算总额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绿化工程完工满二年并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其它项目质保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按照规定对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合同履行、工程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后评价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理。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 本信息;
(二) 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 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建设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 , 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 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应当主动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出现明显漏项、漏量情形的,由县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小组在签证或设计变更过程中进行认定,查明原因,按责任单位分类处理。
(一)属设计、勘探单位责任的,按漏项、漏量项目金额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设计费,项目单位应在签订设计、勘探合同中明确此要求;
(二)属预算评审中介机构造成清标金额超3%以上的,误差在3%-5%之间,扣原预算评审服务费的10%;误差在5%以上-10%,扣原预算评审服务费的 50%;误差在10%以上,扣原预算评审服务费的100%,清理出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奉新县),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承担奉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财政部门与预算评审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此要求;
(三)属预算编制单位责任的,服务费用和处罚方式参照上述的处罚条例,项目单位应在签订预算编制合同中明确此要求。
(四)属于项目单位主要责任的,漏算、漏量部分不予认可,超支金额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十条 设计变更未按本规定报备的,不得实施。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增加工程造价,弄虚作假,工程变更手续、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结算。因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甚至造成事故及损失的,相应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22年6月21日颁布的《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奉府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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