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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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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府发〔20223

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做好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本项目技术成果,结合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征地移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奉新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项目的移民安置工作,项目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本项目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二) 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搬迁安置以集中安置为主、自行安置为辅,生产安置以自行安置、复合安置和农业安置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移民资格确认

第四条  移民资格确认对象为《规划报告》中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及其他房屋产权人,主要涉及会埠镇东源村、会埠村和罗市镇的兰田村。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指2016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下同);

(二)原农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或《士官证》及县人武部出具的有关其现役军人证明);

2.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局或监狱等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政府确定的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前婚嫁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农业人口;

(四)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六条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人口;

(二)其他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七条除农村移民外,在搬迁区依法拥有房产并经实物指标调查及复核确认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确认为“财产户”。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八条移民安置包括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

第一节生产安置

第九条生产安置方式

(一)农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为移民统一调剂分配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生产安置相应的征地费在其土地补偿款中抵扣。

(二)自行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按政策领取其被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后,由移民自行决定谋求生产生活出路的方式。政府只为满足条件的移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办理养老保险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需在其土地补偿款中抵扣。

(三)复合安置。是指配置给移民少量的土地资源,满足移民的基本生产条件,政府只为满足条件的移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办理养老保险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以及相应配置土地资源的费用需在其土地补偿款中抵扣。

第十条生产安置移民人口的确定: 严格按照《规划报告》计算的人口落实到户到人。

第二节搬迁安置

第十一条搬迁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是指由政府提供移民安置点,且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布局,按相关规定划给移民建房宅基地,由移民自建或村民理事会组织统一建房的搬迁安置方式。

(二)自行安置。是指由搬迁群众自行申请,政府按相关规定给移民发放基础设施补偿费用,由移民自行解决住房的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的搬迁移民户中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及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生、服刑人员等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移民建房

(一) 进入集中安置点的移民户,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修建,移民住房由政府按农村建房的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移民自建或村民理事会组织统一建房。

(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房质量监督和管理。

(三) 按照《规划报告》要求,在搬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入住。

(四) 财产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经审核确定,签订补偿协议。财产户不享受生产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本项目的移民搬迁安置点为沿口居民点,按照宜春市和奉新县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20m2/户,建筑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m2/户。集中安置户家庭人口有多个男孩的,已结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向所在乡镇申请分户建房,但父母必须随其一子合户建房。

第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否则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应责任。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第十六条经审核后的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主要依据。本项目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为2019716日,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西奉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

第十七条补偿补助范围:《规划报告》中明确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奉新县会埠镇的会埠村、左山村、西庄村、东源村,罗市镇的兰田村,东风垦殖场芳家洞林场以及奉新县采育林场罗市分场等。

第十八条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移民搬迁补助费包括人员搬迁补助费、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费和过渡期补助(建房期补助费)。搬迁补助按《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按《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房屋或其他财产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确认后再予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进行证据保全并对该部分财产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与其他建筑物同期搬迁拆除。被搬迁户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虚假或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征地补偿、移民搬迁补助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等统一拨入移民安置结算专户。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移民安置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包干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会同相关乡镇、部门共同完成移民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建立移民安置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安置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本项目移民资金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移民资金监管。县水利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核算,对各乡镇、部门上报的移民资金数量(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专业项目复建等)把关,按流程做好资金申报和分解转拨工作,定期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移民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房屋拆迁户原主要住房,按《规划报告》中相应结构房屋补偿单价的10%进行奖励补助,“原主要住房面积”超过350m2的,按350m2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项目集中安置点移民建房采用村民理事会统一组织建设方式的,实行以下奖励:

(一)对房屋拆迁集中安置户,实行基本住房保底政策,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60m22人户80m23人户90m24人户100m25人(及以上)户120m2

(二)原主要住房面积大于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的,以原主要住房面积按村民理事会与承建方协商并经指挥部核定的房屋主体(毛坯)单价计算,剔除《规划报告》房屋补偿,对不足以新建原主要住房面积的建房款,予以补足。“原主要住房面积”超过350m2的,按350m2计算。

(三)原主要住房面积小于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的,根据其家庭人口可享受的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村民理事会与承建方协商并经指挥部核定的房屋主体(毛坯)单价计算,对《规划报告》房屋补偿款不足以新建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予以补足。

第二十九条签订协议奖。移民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后1-1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500元,其余不予奖励。签订协议奖励资金在房屋腾空交钥匙后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条  房屋腾空奖。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搬迁公告下达后15日内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构建物一并腾空,且将钥匙交到所在乡镇项目协调办(或工作组)的,按实物调查核定的主要住房面积,对房屋权属人奖励300/㎡;16-30日内腾空的,奖励200/m2;31-45日内腾空的,奖励100/m2,其余不予奖励。房屋腾空奖励资金,财产户及集体房屋在房屋拆除后一次性支付,集中安置户在房屋拆除后支付50%,安置点房屋建成并入住后支付50%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奉新县人民政府、奉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会埠镇

罗市镇

东风垦殖场

39100

37700

37700

39100

37700

37700

15640

15080

15080

15640

15080

15080

养殖坑塘

39100

37700

37700

其他农用地

15640

15080

15080

                   林木补偿标准

  表2

项目

补偿标准

(元/亩)

毛竹

——

5000

乔木林地

油茶林、杉树林、其他乔木林

5000

苗圃园

红豆杉、橘子树、栗子树、紫薇苗、桂花树

5000

灌木林

——

1710

                  房屋补偿标准

3

序号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元/m2

1

砖混结构

936.00

2

砖木结构

759.00

3

板木结构

625.00

4

土混结构

759.00

5

土砖结构

651.00

6

土坯结构

625.00

7

其他结构

300.00

               移民搬迁补助费标准

4

准(元/人)

2人及以上户

1人户

人员搬迁补助

搬迁交通运输费

50

50

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

90

90

搬迁误工费

600

600

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费

物资设备运输费

400

400

物资设备损失费

300

300

建房期补助费

临时居住补助费

333//

666//

交通补助费

400

400

           
             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5

序号

项目

单位

搬迁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地坪/晒场

m2

混凝土

m2

40

砖石

m2

40

2

围墙

m2

石砌

m2

65

堆石

m2

65

砖砌

m2

115

土质

m2

65

3

粪池

混凝土

300

砖砌

300

石砌

300

土质

150

4

炉灶

350

5

水池

m3

砖砌

m3

350

混凝土

m3

350

石砌

m3

350

6

水井

2000

7

热水器

电热水器

100

太阳能热水器

400

8

空调

400

9

宽带

150

10

有线电视

150

11

卫星天线

150

12

简易棚

m2

木质

m2

65

钢质

m2

100

13

花坛

m3

石砌

m3

25

混凝土

m3

25

砖砌

m3

25

14

圈舍

砖砌

200

木质

130

15

地窖

混凝土

300

砖石

300

土质

150

17

沟槽

砖砌

175

混凝土

175

17

涵管(混凝土)

m

100

18

文体设施

固定旗杆

200

户外广播

200

19

路灯

400

20

监控摄像头

200

21

石狮

400

22

村名石碑

400

23

功德碑

m3

500

24

混凝土构筑物

m3

140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6

序号

补偿标准(元)

1

室内装修

一级装修

m2

235

二级装修

m2

175

三级装修

m2

105

2

外墙装修

乳胶漆

m2

30

瓷砖

m2

70

3

壁柜

m3

667

                   搬迁保险费

7

项目

标准(元/人)

备注

2人及以上户

1人户

由移民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保险

搬迁保险费

180

18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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