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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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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奉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五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县政府副县长、其他县处级干部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其他县处级干部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同时要关心县政府全面工作。对于分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领导同志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县长牵头协调。

八、县人民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A岗领导外出、休假期间,由B岗领导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互为AB岗的,原则上不同时出差或休假。县长因公出差(出访)或休假期间,委托常务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之间、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谈心和沟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增进了解和信任,相互关心、相互支持。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和完善全县经济监测预警体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及时、准确、全面地对经济走势和重要经济指标变化等作出研判与预警,提出全县经济走势判断和应对政策措施,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监测预警部门联席会议。对经济运行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不定期进行调度、研究、协调。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十九、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习惯,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坚持从全局出发,做好相互衔接,维护政策的统一和权威。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和县人民政府决定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预算调整及县财政对外借款,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工作,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释疑解惑,稳定社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部门要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设审计、绩效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的会议主要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协调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党组一般采用县党组会议形式。

四十、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非中共党员领导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三)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四)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干部和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干部、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和县人武部未担任县委常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上级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学习法律法规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干部和党组成员出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听取并研究县政府阶段性工作;

)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研究、确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的全面工作,全县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听取县政府各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的请示汇报;

)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县政府协调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副主任、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执行、进展、落实情况,分析分管工作形势;

(二)研究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作;

(四)由县长协调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政府协调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而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 研究协调全县性重大活动;

(二) 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 研究协调重大产业、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重要问题;

(四) 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五) 县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重要事项。

四十六、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以及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并签署意见建议后,报县长确定。会议议题安排应控制数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请假。

四十八、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注明“会后收回”的会议材料应及时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四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就重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经协调仍有分歧的,汇报单位须提出明确意见,并在汇报材料中将意见分歧表述清楚。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说明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参会人员代表本单位发言,须陈述明确意见,不得含糊其辞,所陈述的意见即代表本单位正式意见。

五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会议讨论意见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五十二、“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一)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可受县长委托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县委审议的事项,按照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

五十三、提倡开短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会,不得随意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其他负责人代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五、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并提出拟办意见,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县人民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4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4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和办理过程。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后,由分管副县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以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领导小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审议通过的会议文件,一般以本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上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政策措施的,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搬照抄或层层转发;对领域相联、工作相似、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文件一般不发送与其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一般不予普发。已在政府网站或报刊上主动公开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六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和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方案,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六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督查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全县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其他县处级干部和党组成员离开奉新,应事先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奉新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主要行政负责人离开奉新外出,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出台全县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类重大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七)县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紧急情况;

(八)接待市内外副县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国家部委重要来客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

(九)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十)依法需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报送紧急重要信息,须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七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党性修养,增强驾驭全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县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县长为县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组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非中共党员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列席。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适当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县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在认真参加县委中心组每月组织的理论学习同时,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集体学习,可适时邀请专家授课。集体学习时,中心组成员要安排好工作,原则上不得缺席。确有特殊情况,须向组长请假。

七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紧紧围绕深化改革的难点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七十九、县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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