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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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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府办发202211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21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

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安排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引导发展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为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决策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审批监管范围;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自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除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部门审批前,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凡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后,政府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招标方案、能耗等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方向性、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等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林业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林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水利部门就涉及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等事项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发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所产生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提供项目预算书报发改部门审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只需报送初步设计方案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两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项目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省出台的重大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算,由项目单位明确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并附调整投资概算相关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在查明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

概算调整幅度在原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内且低于400 万元的,由发改部门核定后予以调整;超过原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 10%及以上的或高于400万元的,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提出本行业领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清单,并主动对接会商县财政部门研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绩效评价目标,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本行业领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呈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报送发改、财政部门;

  (二)发改委同县财政部门召集县直相关部门,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县直各部门报送的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逐一审核认定,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认定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三)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审核认定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进一步调整本行业领域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发改、财政部门;

  (四)发改会同县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主要领导同志审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发改部门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应编制工程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委托代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并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  应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一打包进行招标,严禁将应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由政府办牵头,财政、发改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主要负责项目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招标项目按(一)到(四)条款执行,自行发包项目按第(五)款执行。

(一)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签证金额按原下浮率下浮。 

(二)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5万元及以上的,20万

元以下的,由财政、发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签证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3%。

(三)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在20万元及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核定后报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须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核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4%。

(四)整个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量50万元及以上的,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填写《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累计增加工程量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后,呈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认定。

3.累计增加工程量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后,呈政府常务领导研究认定。

4.累计增加工程量20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5.批准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5%。

(五)自行发包项目,签证金额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础上再下浮5%。

     第二十七条隐蔽工程封闭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函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核实。隐蔽工程的记录,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专人共同现场签证,隐蔽工程未经上述单位现场签证的,不予认可。金额5万元以上的单个隐蔽工程,除了要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证外,还应有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到现场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因增项导致单项增加造价400万元以上,且该增加项可相对独立于主体项目的(如信息化建设、装饰装修、空调设备等),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意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和供货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除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三)拟对设计方案等作出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进行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提供有监理工程师等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等资料。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按合同补充协议支付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报告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及其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共同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工程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工程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工程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预留结算总额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绿化工程完工满二年并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其它项目质保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按照规定对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合同履行、工程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后评价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三十五  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 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十六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十七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奉新)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应当主动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施行。202161日颁布的《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奉府发2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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