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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奉新县(水栏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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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府办发〔2022〕1号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奉新县(水栏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奉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奉新县(水栏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9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9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9

2.3  现场指挥机构10

      3  应急准备10

3.1  预案体系10

3.2  风险控制10

3.3  应急队伍11

3.4  物资装备11

3.5  科技支撑11

3.6  联动机制11

      4  监测预警12

4.1  监测12

4.2  预警12

      5  信息报告13

5.1  信息报告13

5.2  信息通报14

      6  应急响应14

6.1  响应分级14

6.2  应急响应15

6.3  响应终止19

      7  后期工作19

7.1  损害评估19

7.2  事件调查19

7.3  善后处置19

7.4  总结报告19

      8  附则20

8.1  预案管理20

8.2  预案解释20

8.3  预案实施时间20

      9  附件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 年 4 月 24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2007 年 8 月 30 日;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 年);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101 号);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6)《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3月1日);

(7)《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 年 7 月);

(8)《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9月1日;

(9)《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 年 3 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或发生在县外对我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表 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级

分级

事故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特别重大(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省、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奉新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现场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及县生态环境局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县生态环境局按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县生态环境局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乡镇(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局。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县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局。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5.1要求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做好先期处置,由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按5.1要求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做好先期处置,由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5.1要求上报市环保部门,视情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应急响应

6.2.1  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2.2  指挥协调

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县或兄弟县、区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县、区或省、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9)配合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2.3  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理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市政府、省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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