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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调整2015年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标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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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2015年社会抚养费首次标准的通知》(奉府办字〔2015〕20号)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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