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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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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奉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粮食安全,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全县粮食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粮安全。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县发改委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农业发展银行奉新支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储存,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县发改委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的原则审定,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发改委批准。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计划,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奉新支行联合下达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的入库、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的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奉新支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奉新支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县政府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奉新支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八条  县发改委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的品质,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县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的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县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并上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奉新支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县级财政补贴。


第三章  粮食轮换

第十条  为保持储备粮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保持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储存的粮食予以轮换,即将原储存的粮食销售出库,同时购进同品种、同数量的新粮食,以新粮食替换库存的粮食。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变化、实物轮换的成本管理方式,即:轮入的粮油按照重新核定的入库成本记账;粮油轮出销售后全额归还贷款,粮食购进时按重新核定的入库成本核定贷款额度,按轮换进度据实发放地方储备粮油贷款。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食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为三年。根据粮食品质检测情况,按国家有关标准,对“不宜存”粮食、“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粮食,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市场畅销品种的轮换周期为一年,计划年度内完成轮换,品种为优质中晚稻。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初按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奉新支行批准。具体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形式。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收购新粮,销售陈粮,进行同品种轮换。

第十四条  轮换所需要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发行奉新支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季拨付。

第十七条  保管费用为原粮每百公斤每年补贴10元,利息按农发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

第十八条  轮换费用由县发改委与县财政局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共同商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为原粮每百公斤每年补贴6元,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待轮换结束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奉新支行共同审核,由县财政据实结算拨付。粮食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补。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相应的农发行贷款,销售盈利全额存入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轮换结束后,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奉新支行共同验收,根据企业入库数量、质量、品种、入库等进行轮换盈亏计算,由政府负责承担县级储备粮贷款的最终风险,即最终偿还责任,指定县财政负责承担县级储备粮的各项利费补贴,全额弥补价差亏损。

因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并将损失的储备粮数量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作补充。

第二十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粮食储备费用预算,确保粮食储备所需保管、利息、轮换的相关费用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仓库维修资金。


第五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奉新支行联合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含收购费用)和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计划统一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承贷承还。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动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发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农发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粮食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储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检查,粮食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不宜存以及县级储备粮不宜存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不宜存损失;

(三)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库存;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泄漏县级储备粮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于印发奉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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