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
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县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卫健委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 (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4、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中央、省、县财政资金下达后发放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江西省计生委印发江西省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的认定条件(赣人口字〔2007〕17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 潘少芳 0795-4618877 | 社保股 | 胡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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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 卫健委 |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 伤残:6600元/人/年
49-59死亡:7800元/人/年 60周岁以上:9720元/人/年 |
中央、省、县财政资金下达后发放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江西省人口计生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字〔2008〕45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 潘少芳 0795-4618877 | 社保股 | 胡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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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40-48周岁) |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40-48周岁父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制度) | 卫健委 |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 | 4800元/人/年 | 省、县财政资金下达后发放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赣人口发〔2013〕1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 潘少芳 0795-4618877 | 社保股 | 胡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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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卫健委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 100元/月 | 县财政资金下达后发放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2、奉新县卫生计生委、奉新县财政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奉卫家发字〔2017〕3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 潘少芳 0795-4618877 | 社保股 | 胡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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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划生育扶助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卫健委 |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的。 | 一级:6240元/人/年
二级:4680元/人/年 三级:3120元/人/年 |
省、县财政资金下达后发放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字〔2012〕67号); 2、江西省人口计生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发〔2012〕2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 潘少芳 0795-4618877 | 社保股 | 胡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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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划生育扶助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卫健委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1、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现无存活子女的;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省,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亡故的,需男方年满49周岁;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 5000元/人 | 县财政资金下达后发放 | 1、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 2、奉新县卫生计生委、奉新县财政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奉卫字〔2017〕87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 潘少芳 0795-4618877 | 社保股 | 胡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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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阳光助学政策 | 阳光助学政策 | 卫健委 | 农村户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公办高中女孩。 | 1000元/人/年 | 省、县财政资金下达后发放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字〔2009〕48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 潘少芳 0795-4618877 | 社保股 | 胡珂琪
0795-461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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